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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岁男童小区泳池溺亡,家属索赔45万停尸近1月


[  信息时报    更新时间:2009/8/18  ]    ★★★

  疑点1勇仔怎进去的?

  一个9岁和一个7岁的小孩到底是怎么独自进到泳池区里面的?对此,死者家属和物管方各有说法。

  刘女士说,她带着勇仔和儿子来到泳池区入口后,由于还没有买票,于是泳池的女管理员就让她去小区会所买票,并让两个小孩先进了泳池区,还表示会“帮忙看住他们”,但没想到转身就出事了。

  不过,物管公司的总经理助理叶先生昨日否认了这个说法。他说,泳池管理员不可能在两名小孩没有票的情况下让他们进到泳池区里面的,“当时是他表姐先给了票让小孩进去,然后她自己就去小区会所购买次卡,没有在旁监护小孩,才导致了这个事情的发生。”

  记者从刘女士提供的一段手机视频上看到,该泳池的两名救生员在医院向医生陈述当时情况时称,当时很多人都以为勇仔是在“潜水”,后来是一名来游泳的客人发现勇仔不对劲把他捞上来,然后救生员就冲过去对勇仔进行急救。这时距离泳池开放大概只过了五六分钟。

  疑点2物管改告示?

  昨日上午,记者在嘉和苑的泳池入口处,看到了一张告示,其中有这样一句话:“1.4米以下或不懂游泳的儿童,必须有家长陪同才能进泳池游泳”。

  刘女士告诉记者,在勇仔出事时,该泳池入口的告示写着“1.2米以下儿童需由家长陪同进场”的字样,而事发后不久,才被物管公司改成了“1.4米以下或不会游泳儿童必须由家长陪同进泳池游泳”。

  刘女士还向记者提供了据称是事发第二天拍下的一张照片和一段手机视频。此外,一份勇仔今年6月12日时填写的体检卡片,上面写着勇仔的身高是1.23米。也就是说,按照当时泳池的告示,勇仔是不属于需要家长陪同的那部分儿童的。刘女士认为,物管公司之所以要修改这个告示,目的是为了“推卸责任”。

  但对于“改告示”的说法,物管公司的叶先生却坚称,该告示一直以来就是如此规定的,并不是刚刚才修改的。

  律师说法监护人离开需担责管理方也存在疏忽

  昨日,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广东易春秋律师事务所的贾施平律师。贾律师分析说,假如泳池管理方没有做足安全措施,也没有及时地发现勇仔溺水并提供救援,将会负上较大的责任。而如果在这些方面都做到了,那就要根据事发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

  在家长方面,勇仔才9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也就是说,勇仔去到泳池游泳的时候,应该有监护人在旁陪同。事发时,临时监护人刘女士因故离开了,最终勇仔出事,不管过程如何,监护人都将要负上一定的责任。而泳池的管理方明知勇仔是未成年人,还让他在无监护的情况下进入到泳池里面,同样也存在管理上的疏忽。

  记者调查发现,去年上海发生9龄男童溺水身亡事件,法院依据上海市游泳安全须知仅规定学龄前儿童须由家长全程监护一条,判小孩父母对这次事故没有监护责任,加上泳池只配了一个救生员,因此判泳场负全责。

  而《天津市游泳场所管理办法》2002年开始执行,规定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没有成年人陪同不得进行游泳活动。而据《广东省经营性游泳场所管理办法》(试行),并没有对小孩进泳池作出规定。记者发稿前暂时未能找到广州市统一的游泳场所安全管理规定。信息时报(记者李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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