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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管遭遇合同困局


[  海都网    更新时间:2009/8/5  ]    ★★★

  本报讯 按时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是企业人事主管的工作职责,但如果人事主管自己没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这应该是谁的过错?上周,鲤城区某企业人事主管小肖,就把此事投诉到鲤城区劳动监察大队,要求企业支付双倍工资。
 
  据肖反映,2008年7月28日到2009年7月21日,他在企业工作,月工资为2500元,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今年企业以他的专业知识欠佳为由辞退他,因此他要求企业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11个月双倍工资、未提早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就解聘的一个月经济补偿金,因此计算下来,企业应该支付给他12个月的工资。
 
  而企业方则向鲤城区劳动监察大队递交了一份公司人事主管的工作职责,上面写明“人事主管需要负责公司劳务纠纷处理及员工劳动合同档案的建立”。企业方认为,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这是人事主管的工作职责,因此,公司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劳动,这是肖工作的失职,11个月双倍工资不能由企业完全承担。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企业是可以依法解聘的。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那么,企业究竟该不该支付给肖因没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呢?一时间,业界形成了两种声音。

  全额双倍工资能否成立?
 
  正方: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泉州分所专职律师 刘宗伟
 
  我认为,企业应该支付双倍工资。小肖虽然有能力去做“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但毕竟是为老板打工,员工没有签订劳动,也是按照老板的授意去做的。虽然“负责劳动合同的签订”是他的职责,但是他在工作期间,企业并没有下达任务书,也并没有“对签订劳动合同”这项工作作出提醒和纠正,这就表示企业已经默许不签订合同这一事实。再说,作为劳动者,肖也受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法律上并不存在因为工作失职造成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而企业可以减责的依据。

  反方:虎都(中国)有限公司人事部苏经理
 
  我认为,企业看上去比较“冤枉”,人事主管未按照公司要求和岗位职责的规定给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存在失职甚至是主管故意的嫌疑。既然在肖上岗前,企业有明确的职位说明书,这就是证据,这充分说明人事主管有义务让每个员工和企业签订合同,自然也包括人事主管自己,漏掉任何一个人没和企业签合同,都是人事主管的失职。因此,没签订劳动合同,不完全是企业的责任,让企业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有点说不过去。

  看过程,还是看结果?
 
  正方: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副总 周新宇
 
  企业肯定需要承担责任,肖是人事主管,企业聘请他就应当承担因他工作过失导致的一切后果。企业可以对肖进行处罚甚至做出开除处理,但是肖毕竟是企业的员工,他工作过失所造成的后果是需要企业来埋单的。
 
  在法律上有一个说法就是“凡事都要看后果”,现在的结果是员工没有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至于具体原因,这在法律上只能是酌情考虑赔偿数额。企业不能把一切责任归咎在人事主管的身上,如按此逻辑,企业对于任何劳动纠纷都可以不承担责任,没有给补偿金是人事主管忘了算,辞退员工是人事经理的失职,工伤事件是行政经理没有注意安全管理,那企业还有什么责任呢?

  反方:比阳轻工有限公司人力行政部兰志春经理
 
  这说明,该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上存在缺陷,或者说没有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在业界,不少企业管理人员,都在钻这个漏洞,如果老板没有主动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有的人事主管就故意不和老板签订,因此,我认为肖也存在故意不签劳动合同的嫌疑。
 
  在企业里,有些老板学历较低、法制知识薄弱,他们之所以会聘用学历和能力都较高的高管,也正是希望他们能够协助他一起规范和完善公司的内部管理。因此,作为人事主管,企业没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肖完全有责任提醒老板要签订,也完全有责任对公司的劳动合同制度进一步完善。然而,在这一年间,肖对此却没有任何举动。所以,我认为肖的失职可以成立,企业无需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最多情意上象征支付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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