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
企业内部应有监管机制
(鲤城区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李聪标)
该投诉最后经过我们的调解,双方达成协商,企业再支付3个月工资给小肖。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动部门接到人事主管(经理)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案件屡屡发生,有些是人事主管本人的疏忽,有些则是故意为之等到日后要求双倍工资。如果是普通员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么要求11个月的双倍工资肯定是站得住脚的。但是,小肖却比较例外。一方面,他是一名劳动者,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这是既成事实,不管何种原因,企业方都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应该支付双倍工资;另一方面,肖作为人事主管,他的法律意识要远比普通员工强,一年间他完全可以提醒企业应该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他拿了工资,却没有履行人事主管应尽的职责,不管其主观是否故意,客观上他也不可免责。因此,本着合法合理的原则,我们酌情考虑双倍工资的月数,最后,双方以企业支付3个月工资达成共识。
需要强调的是,劳动合同是企业的大事,公司法人有义务监督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而且有必要在企业内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管机制、考核机制,以保障员工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