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家电连锁销售企业、综合性大型零售企业、家电生产企业(销售机构)等均可参加试点省市有关部门组织的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企业招投标活动。招标确定的销售企业应当具有较强实力、信誉好、销售网络健全,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销售网点覆盖面广,试点省的销售企业网点覆盖到县一级;
(2)销售网点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3)具有较强的仓储及配送能力;
(4)具备完善的家电送货、安装、调试、维修的售后服务体系;
(5)近三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
拆解处理企业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2)具有相关环境、质量、安全等管理和技术人员;
(3)具有与拆解处理废旧家电相适应的分类、包装、贮存、拆解、处理的相关设施和设备;
(4)对不能深度处理的废旧家电及其拆解产物应具有妥善利用或处置方案;
(5)具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废旧家电拆解处理数据的能力;建立了废旧家电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
(6)近三年内未受到环保部门的相关处罚。
问:国家有关部门在家电以旧换新工作中职责是怎样划分的?
答: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和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实施办法》的规定,共同组织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
问:家电以旧换新对实施主体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试点省市政府负责本地区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组织实施。试点省市政府要成立家电以旧换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工作班子,落实工作经费,精心组织,加强监管。试点省市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办发[2009]44号和本办法的要求,尽快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并报财政部、商务部、环保部等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