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电以旧换新交售品种与购新品种不要求对应。
问:家电以旧换新购买人及回收企业如何领取补贴?
答:购买人交售旧家电,从回收企业取得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购买人持凭证购买新家电时直接申报家电补贴,由销售企业代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当场兑付补贴资金。销售企业按销售价格向购买人开具发票,同时指导购买人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符合补贴条件的,按照新家电的正常销售价格减去补贴后的金额收取货款。家电销售企业每半个月对购买人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经当地商务部门或当地政府确定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家电补贴。财政部门在接到申报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销售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回收企业将收购旧家电销售给拆解处理企业,向拆解企业开具销售发票,发票要注明交售旧家电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等信息。根据实际销售旧家电数量,回收企业直接申报运费补贴,由拆解处理企业代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直接垫付运费补贴,同时指导回收企业填写《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拆解处理企业对回收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经当地政府确定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家电补贴。财政部门在接到申报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问:家电以旧换新购买人及回收企业领取补贴时需携带哪些资料?
答:购买人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包括:(1)以旧换新凭证;(2)购买新家电的发票;(3)《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4)购买人身份证件或法人单位的相关证明。
回收企业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1)以旧换新凭证;(2)销售旧家电的销售发票;(3)《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
问: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如何负担?
答: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试点省市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试点省市财政负担20%。2009年中央财政安排补贴资金20亿元。
问: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企业、回收企业、拆解处理企业是如何选择确定的?
答:家电销售企业和家电回收企业由试点省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以招标方式确定,招标结果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中标家电销售、回收企业的名单和联系方式。拆解处理企业由试点省市废旧家电拆解处理主管部门从现有拆解处理企业中筛选,报政府确定,确定结果报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备案。
问:对参与家电以旧换新的回收企业、销售企业、拆解处理企业有哪些要求?
答:为方便购买人交售旧家电,旧家电回收采取多元化回收的方式。家电生产企业(售后服务机构)、销售企业、专业回收企业和拆解处理企业等均可参加试点省市有关部门组织的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招投标活动。招标确定的家电回收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信誉好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布局合理、覆盖面广的回收网点;
(2)回收网点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3)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存储场地;
(4)有经过培训、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知识的回收人员;
(5)近三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