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随后的调查中车主张女士、云先生向记者提供了08年10月天津南开法院在国家汽车鉴定中心为车主与一汽丰田调解时的全部录音,录音中一汽丰田派出的代表明确回答:要鉴定气囊是否存在问题就必须依靠一汽丰田的ECU技术,但目前鉴定这项的机器只有两台,一台在美国,一台在日本,且ECU内的代码不会透露给外人,就是做了鉴定车主也不会知道结果。
天津市消费者协会的一名专家向记者透露,这是一起典型的因缺陷产品损害消费者财产权的商业欺诈案例,一汽丰田在国内既然没有ECU技术设备,那么所生产车辆的安全气囊是不能称为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要求;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