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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王老吉”饮料被告事件采访录


[  工人日报    更新时间:2005/4/15  ]     ★★★

刘殿林起诉“王老吉”图的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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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厂商:刘殿林把一起简单的民事诉讼分别在北京几个法院重复提起诉讼,损害了一个企业的合法权益,有恶意诉讼嫌疑。

    刘殿林:我是合法地按照法律程序行使权利。我根本没有整他们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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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东加多宝公司看来,原告有恶意诉讼的嫌疑:“刘殿林将一起简单的民事诉讼分别在北京东城区、西城区、海淀区等几个法院重复提起诉讼,并通过媒体大肆炒作,损害了一个企业的合法权益,使其陷入不必要的诉讼中,浪费我国极为紧张的诉讼资源。”加多宝代理律师甚至表示,将保留追究原告恶意损害其委托人商业信誉的全部权利。

    记者注意到,2005年2月24日刘殿林诉“十三香”案件审理时,“十三香”代理律师也曾质疑刘殿林分别在北京市东城、西城、崇文三个区,以同样案由针对河南十三香集团提起8起诉讼的动机。

   “恶意诉讼主要是英美侵权行为法的概念,在美国,这种侵权行为被称之为‘无正当理由的诉讼’,包括三种形式,即刑事诉讼程序的非法控诉、民事诉讼程序的非法利用民事诉讼程序,以及滥用诉讼程序。”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杨立新介绍说:“前两种侵权行为是行为人没有诉权而提起诉讼程序,其目的是为追求刑事、民事诉讼请求适当审理以外的其他非法目的,第三种侵权行为是行为人有诉权,但是故意利用这种诉权提起刑事或民事诉讼程序控诉他人,目的是为了达成该诉讼程序目的以外的其他非法目的,给被诉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法律渊源上靠近大陆法系的我国法律并没有恶意诉讼的规定,尽管诉讼费用由败诉人承担的原则,以及知识产权案件不当诉讼败诉反赔、承担诉讼费用、出具伪证被制裁的判例等,可以视为客观上限制或防止滥用诉权的机制,但是并不代表恶意诉讼就是我国实体法中的一个法律概念。

    近年来法学界不断出现立法规制恶意诉讼的呼声,一些学者投书媒体探讨恶意诉讼的涵义、成因以及现实危害,呼吁在修改民法典以及诉讼法律时加大对恶意诉讼的惩治力度,在民法典起草初期,曾对恶意诉讼作出了规定,但是在全国人大最后公布的民法典草案中,这一条又被拿掉了。而且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高层的主流意见并不认为恶意诉讼是目前中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刘殿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自己不懂什么叫恶意诉讼,自己是合法地按照法律程序行使权利。

    记者:听说你在起诉之前曾经联系过企业?

    刘殿林:是的。起诉之前,我曾经打电话给加多宝公司,他们公司工作人员问我是谁,干什么的,我叫他们看我的网站。我原来是想把问题提出来,但是他们根本无意去听。

    记者:如果他们听了,会是什么结果?

    刘殿林:如果他们承认或者接受我说的观点,考虑用其他替代产品或者将来再更改,那就什么事也没有了,我根本就没有整他们的意思。

    记者:有没有想过向有关部门举报?

    刘殿林:我也准备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但是你也知道,这些部门每天信访材料可以用车拉,我的举报只会被淹没,然后就石沉大海,采用诉讼的途径不管是不是胜诉,至少法院受理以后会给你个说法。

    记者:不管是起诉“十三香”还是“王老吉”,你都是在不同的法院进行了多个诉讼,为什么要这样做?

    刘殿林:如果只在一家法院起诉,法官可能很轻易主观地做出判断,而起诉到三个法院,任何一个法官都不敢轻易主观地判决,法官之间也可能要沟通,还可能请示上级法院,上级法院就有可能再咨询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这有利于事实的最终查清。

    记者:你提起这些诉讼的最终目的,是否和你们公司的经济利益有关系?是否有这些知名企业的竞争对手在背后支持?

    刘殿林:我们公司是靠受国内外企业委托帮其打假来盈利的,这几年我们帮助受托企业挽回的损失就有几千万。我们并不需要像以前那样在商场买假索赔来挣钱。你问我是不是拿了什么企业的钱才这么做的,我不做任何解释,事实胜于雄辩。记者:那么你起诉的目的到底是什么呢?

    刘殿林:食品安全应该是企业、消费者、执法机关共同关注的大问题。我希望通过打官司给立法者提个醒,对过去的过时的法律法规应该及时加以完善,同时要适时及时地加强监督,我还想提醒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审批部门,在审批许可证的时候应该考虑到现行法律是否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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