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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能品牌全球诉讼再添败绩


[  资本证券网    更新时间:2009/1/7  ]    ★★★

 
 
   七、“中国有关报表中的差异性”

    “在单方听证会框架文本的第45a 段,顾问告诉法庭德勤发现了新设的非合资公司在中国的报表中的数据的不准确性。但是Moverley-Smith先生所附的报告却没有提及这种不准确性,这和所控的欺诈有关,这种不准确性可能导致本案的不公正。”

    八、“未能提及合资公司的审计报告”
   
    “Moverley-Smith先生认为最重要的是,秦鹏先生的证据没有披露合资公司的审计报表显示他们和非合资公司的交易和审计师发现非合资公司被娃哈哈集团的成员所控制这样的事实。Millett先生无法完全解释这种遗漏的原因。同样,这些事实也和所控的欺诈有关,且对本案有重大关系。”
   
    九、“对案件性质的错误陈述”

    “顾问在框架文本的第24(b)段说明,这些诉讼请求不仅是损害赔偿之诉,同时也是所有权之诉。这显然是不对的。诉讼请求的性质在法庭判断适用何种救济措施时当然是非常重要的。显然,这个有关本案性质的错误陈述影响了法官,让法院以为这是所有权之诉,这样他就更倾向于颁布接管令。”

    “还应该注意,顾问在处理有关临时救济措施所适用的法律时,并没有协助法庭提出有关实体法律,因为确认原告是否有充足的事实支持其诉讼主张是本案的第一步。”

    十、“与不正当陈述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顾问提交的有关被告的“公司查询”中发现的事实是不正确的,因此,让法庭对证据有了偏差性意见。“公司查询”中发现,一些被告,比如被告2和被告7设立于1999和2003年,但在2007年5月进行了注销和重新恢复登记手续,这正是斯德哥尔摩仲裁的时间。顾问在草稿的第18段说“比如说,第二被告,Golden Factory,设立于1999年。但是到今年其就成功地注销了,在2007年5月斯德哥尔摩仲裁提起的时候,这个公司又花费4000美元恢复注册了。现在这个问题变得很重要,事实上这就是一种隐匿行为,一个公司若不会用于任何目的且不持有任何有关的财产,但却有人认为让它先注销,然后再花费巨大的成本让其恢复注册时必要的。”

    “事实上,这是对本法庭的错误性误导,试图让本法庭认为这些公司不持有任何有关的财产,实际上这些公司持有非合资公司的股份,原告对这一事实也是了解的,这也是原告本案所依赖的事实之一。”

    十一“未能向法庭提示服务协议的显著条款。 Moverley-Smith先生有力地指出了对于服务协议的某些认识是不公平且不正确的。法庭并没有被告知服务协议第六段的意思是服务协议将在2005年12月31日自动到期,且不竞争义务(即使有效且有拘束力)将会在2007年12月31日到期,即在单方申请后的两个月内(除非原告成功地证明了服务协议已经通过行为而得以延期)。法庭再一次声明,我们认为被告针对服务协议的陈述是有根据的。”
   
    十二、“有关宗先生取得工资的错误陈述。顾问告诉法庭宗先生在服务协议于2005年12月31日过期之后仍继续依此协议领取工资,因为当事人仍将其视为有效。截至2007年5月,他已经收到大约825万美元。(参见笔录第103-104页和框架文第29段。)这是不正确的,因为从秦先生的第二份证词中可以清楚地看出宗先生的工资已经被保留。那又将如何影响原告关于服务协议被视为持续有效的论点?”

    十三、“综上,我认为如下几点是已经确知的,即斯德哥尔摩仲裁案将于2009年1月开始,非合资公司在中国有实质性的经营,一些被告向非合资公司进行再投资,且我们没有理由担心达能集团无法享受胜判的果实。达能在斯德哥尔摩仲裁案中寻求的部分救济是购买非合资公司的多数股份,从而确保他们可以从非合资公司将来的利润中获取收益并就其遭受的损害获得补偿。所以在我的判决中,在考虑所有情况后,正义没有要求法庭发布新的命令。”

    “达能这两年在国际上频频滥用司法和干扰司法程序,已引起外界甚至包括其股东的质疑。这次BVI法院的判决说明国际司法环境,公平、正义还是主流,相信在近期的斯德哥尔摩仲裁案也会再次被证明!”娃哈哈法务顾问杨律师对外表示。

    国内多位法律人士表示,BVI法院新的判决很可能会影响达能在斯特哥尔摩的仲裁结果。

    滥用司法 达能屡屡败诉
   
    据悉,达能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对娃哈哈及宗庆后提起违反合资合同的仲裁请求后,在美国、BVI、萨摩亚等地频频展开各种诉讼,企图利用境外司法程序对娃哈哈与宗庆后施加压力,配合瑞典仲裁。

    时至今日,达能针对娃哈哈的所有的境内境外诉讼均已判决的以失败告终,为此还付出了不菲的代价。达能2008年上半年财报显示,其法律诉讼的费用已高达5700万欧元(约合人民币5.7亿元)。

    斯特哥尔摩仲裁已于1月5日开庭,娃哈哈方面表示:不管是国内的司法判决还是境外的司法判决,判决的最根本条件就是依据事实,重证据。这一点全世界都是相通的,事实始终胜于雄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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