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重要商品管理处处长陆万里在“改革开放30年中国汽车流通行业影响力盛典”上透露,《汽车品牌经销商授权合同》(以下简称《授权合同》)最快将于今年一季度推出。
记者就此致电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据该协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宋涛介绍,目前经销商签订的是汽车企业单方面制定的授权合同,其中充斥着不平等、不合理的“霸王条款”。有些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且整车企业可以随意解除授权。
为解决《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暴露的弊端,平衡厂、商关系,规范经营活动,由国家工商管理总局与商务部牵头,委托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及其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拟合同。
经过一年的研究、起草、讨论和修改,《授权合同》在业界引起较大反响,得到汽车厂家和经销商的普遍关注。日前,国家工商总局和商务部批准通过了《授权合同》的最终版本。
据宋涛介绍,《授权合同》包括十三条内容,在授权期限、经营管理、销售任务、网络扩张、质量责任分担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就其中的几点主要内容,宋涛作了详细介绍。
■ 授权期限
针对《办法》中,经销商反映强烈的授权期限过短的问题,《授权合同》将原来的1年提高至3年。对经销商而言,建店投入连年递增,利润率却逐年降低。经销商收回成本的周期越来越长,适当调高授权周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经销商经营风险。
根据《授权合同》规定,不仅厂家有权终止合同,如果厂家有严重违约行为,经销商也可自行终止合同,并且违约责任由厂家承担。厂家违约的情况包括:因产品缺乏市场竞争力,导致经销商经营该品牌车型连续6个月亏损;被法院等司法机关查封而不能正常供货达6个月以上;违反《授权合同》的约定或《办法》及其补充规定,并在经销商书面通知后3个月仍未整改。
■ 经营管理
在厂家单方面制定的现行合同中,“霸王条款”比比皆是,厂家可以轻易干涉经销商的经营管理,小到规定办公设备的品牌和进货渠道,大到决定经销商人事设置,严重损害了经销商作为独立经营主体的权益 。
针对这一问题,《授权合同》明确规定经销商可根据经营管理和业务需要设立组织架构,设立销售部门、售后服务部门、财务部门等,自行聘用管理人员、销售人员、售后服务专业技术人员,自主开展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厂家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经销商整车销售和售后服务业务规范,但不得干涉经销商的人力资源、经营、财务等企业管理活动,充分尊重经销商作为独立经营主体所享有的各项自主权利。厂家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经销商的股权(上市公司流通股权除外)。
厂家有权根据经销商所在区域的市场状况,与经销商共同商定对现有经销设施的装修装饰、改造、添置等。但厂家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指定购买的要求,包括但并不限于建店设计、建设材料、家具、设施、设备、工具、含硬件及软件在内的IT产品、施工等项目,不包括该品牌汽车故障诊断专用设备。如厂家提出指定购买要求的,由厂家承担全部费用。此外,厂家不得限定汽车附件、维修用原辅料、轮胎、机油、油漆的供应商。
■网络扩张
近几年,厂家大力扩张销售网络,令经销商叫苦不迭。在应对品牌间的竞争时,还要忙于应付同品牌间的竞争。网络扩张过快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给汽车流通业的健康发展埋下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