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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合同》执行在即,汽车品牌授权将有法可依


[ 焦玥 中国汽车报    更新时间:2009/1/5  ]    ★★★

    近日,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重要商品管理处处长陆万里在“改革开放30年中国汽车流通行业影响力盛典”上透露,《汽车品牌经销商授权合同》(以下简称《授权合同》)最快将于今年一季度推出。

    记者就此致电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据该协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宋涛介绍,目前经销商签订的是汽车企业单方面制定的授权合同,其中充斥着不平等、不合理的“霸王条款”。有些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且整车企业可以随意解除授权。

    为解决《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暴露的弊端,平衡厂、商关系,规范经营活动,由国家工商管理总局与商务部牵头,委托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及其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拟合同。
 
 
  经过一年的研究、起草、讨论和修改,《授权合同》在业界引起较大反响,得到汽车厂家和经销商的普遍关注。日前,国家工商总局和商务部批准通过了《授权合同》的最终版本。

    据宋涛介绍,《授权合同》包括十三条内容,在授权期限、经营管理、销售任务、网络扩张、质量责任分担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就其中的几点主要内容,宋涛作了详细介绍。

    ■ 销售计划

    以往厂家在确定经销商销量上,拥有绝对话语权。

    《授权合同》明确指出,厂家在每年10月向经销商提供下一年度产品供应计划,经销商可依据授权区域的经济发展状况、经销商数量、市场实际状况等,向厂家提交下一年度的整车销售预测计划。但该销售预测计划不作为经销商向厂家订车的依据。

    此外,《授权合同》对配件供应作出规定。经销商应在前一个月下旬向厂家提交次月交货的月度整车订单,厂家在接到订单后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确认回复,不得向经销商强制搭售订单以外的产品。此外,厂家不得要求经销商购买不在购销条款中约定的整车、配件或其他货物,不向经销商提出购销条款以外的收费要求。同时,厂家不得向未授权的任何第三方出售该品牌的汽车和配件。

    在货款支付方面,经销商在收到厂家确认的整车订单、配件订单的5个工作日内,向厂家支付总货款10%的定金。厂家在中国境内向经销商发运整车或配件的同时,书面通知经销商支付货款余款,并附发货凭证复印件,经销商应在收到通知及发货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

    ■ 商务政策和返利政策

    以往厂家在制定商务政策时往往更关注自己的利益,忽视经销商的生存情况。为提升销量,不仅强行将滞销车型搭售给经销商,还控制着返利的返还形式。不是以现金,而是以现车的形式发给经销商,增加了其经营压力和经营风险。同时,厂家还经常“看人下菜碟”,对实力雄厚的经销商和相对弱小的经销商采取差别对待,严重损害了部分经销商的利益,违法市场的公平原则。

    《授权合同》明确规定,厂家应合理制定商务政策,与经销商协商签署商务政策合同。应保证同品牌汽车经销商享有一致、公平的商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在商务政策中涉及销售返利的政策应保证同品牌经销商一致、公平,但不得以搭售或限定销售数量为销售返利条件。销售返利按月度结算,厂家逐月以货币形式向经销商足额支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减。

    ■ 销售价格

    根据《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厂家不得设定最低限价。《授权合同》规定,在不低于厂家向经销商交付汽车的价格基础上,厂家不得限定经销商向消费者销售汽车的最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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