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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王“遗案”逢转机,滇虹药业占据先手壁上观局


[  e法网    更新时间:2008/11/12  ]    ★★★

    备受业界关注的滇粤两“康王”之争日前再出“插曲”。因两年前在某一批次洗发水产品上使用的第3类化妆品产品“康王”商标于今年6月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昆明滇虹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滇虹药业)于2006年曾将该批次洗发水产品投放市场的行为日前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侵犯了汕头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汕头康王)持有的第3类牙膏、香皂产品 “康王”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判决,滇虹药业将为两年前的上述行为赔偿汕头康王经济损失60万元。

  对于如是判决,败诉方滇虹药业近日对外做出书面回应:“该案发生于2006年,当时第3类化妆品“康王”商标(注册号:第738354号)为我公司拥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今天来看,该案属于一则“遗留案件”;同时鉴于今年6月商评委针对我公司该第3类化妆品“康王”商标的撤销裁定已被我公司提起行政诉讼并已于目前进入司法程序,可知我公司对该“康王”商标的使用权仍然未终止。我公司将据此向最高人民法院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提出申诉。”

  据悉,滇虹药业尚在其书面回应中指出,该案中汕头康王方面被判受侵犯的“康王”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只限“牙膏、香皂”两种商品,“根据商标法,汕头公司是不能在其生产的洗发水产品上使用中文“康王”字样的”;同时滇虹药业亦已自2007年开始在其洗发水产品上使用其拥有专用权的第3类“滇虹康王”注册商标,“也就是说,滇虹药业现在使用在洗发水上的注册商标以及目前市面上的相关洗发水产品和该案是不具有任何相关性的”,因此目前市面上并不存在洗发水产品的“康王”之争。

  另据记者日前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获悉,在商标注册国际分类第3类里的“康王”对抗中,滇虹药业的走出“一步新棋”令其再次获得先手:商标局已于今年9月17日再次核准滇虹药业提交的另一件第3类化妆品产品“康王”商标的注册申请,汕头康王方面针对该商标提起的商标异议亦被商标局驳回。这意味着第三类化妆品“康王”商标仍将属于滇虹药业,仅仅是更换了一个注册号而已。如此,“康王”大战势必继续纠结。本报将继续关注“康王”之争的相关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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