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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性爱视频传到网上后被公司除名


[  新闻晨报    更新时间:2008/11/12  ]     ★★★


   [律师说法]

  (关于传播上网的行为)

  视频涉嫌为淫秽物品,传播违法

  在自称该女子的博客中,该女子称那段性爱视频并非她本人放到网上,但有网友怀疑,该女子可能为了炒作而自己发布了该段视频。沪上两名对网络法颇有研究的律师商建刚及蒋嵩认为,无论是谁将此段视频录像发布到网上,都涉嫌违法;构成犯罪的话,则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律师协会网络与电子商务专业委员会主任、得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商建刚认为,假如这段视频确是女子本人发布,则涉嫌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根据该规定,任何人都不得利用网络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宣扬淫秽、色情的信息。违法者将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徐易朱律师事务所律师蒋嵩进而指出,刑法规定的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他认为,就这视频性质而言,则符合上述法律定义。蒋嵩同时认为,若是他人发布该视频的话,根据法律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发布这样的视频,并且说明了当事人的身份,会对女子的名誉造成损害,因此对于散布视频者,女子可以要求追究民事赔偿责任,并要求终止侵害、赔礼道歉。”

  (关于“搜索”是否影响该品牌)

  需要调查得知,目前无法判断

  虽然12分钟的视频内容并未反映商厦及运动品牌信息,但网友经过人肉搜索,将以上信息进行了发布。这样,是否涉嫌对以上相关品牌声誉的影响?

  对此商建刚认为,视频内容如对商厦及品牌造成影响,应视为本次视频传播行为的损害后果。“虽然影响的产生是由于网友‘人肉搜索’得出,但我认为,网民在‘人肉搜索’中不是事件的当事人。”他认为,所谓当事人是具有真实姓名、能够承担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法人,一群不知道姓氏且无法查证出来真实身份的网民,不能称为法律意义上的当事人,只能是被认定为“事件”或者“事件的组成部分”。

  蒋嵩告诉记者,若某明星代言某个品牌,其自身形象受损,该品牌可以要求赔偿,这种赔偿往往也是基于合同约定,“那么作为一个售货促销人员,她在工作以外的行为纯属私事,怎么能与工作有关?”

  两名律师认为,本次事件是否会对商厦及运动品牌造成影响,或者造成什么样的影响,是正面的影响还是负面的影响,这需要调查公司对于该品牌的潜在客户群进行调查才能得知,目前尚无法判断。

  (关于网友浏览是否属犯罪)

  浏览不违法,传播牟利涉嫌犯罪

  蒋嵩表示,作为网民个体在网上浏览该段视频,并不违法,但他强调,如果该段视频被网友上传至论坛或者网络硬盘这样可供大众下载的服务器上,那么这种行为是在不特定的多数人传播和扩散淫秽物品,这就涉嫌犯罪。

  我国司法解释中也明确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情况,会被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而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数量达到上述标准的二倍以上,则依照刑法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社会学家

  追捧之举不应被提倡

  上海大学教授顾骏告诉记者,网友以“人肉搜索”及实地探访的关注,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该女子积累人气资源并向其它利益进行转化。他认为,自称是该女子的博客出现和那段性爱视频受到一些人追捧,这是一种有人在无法正面获得名气资源的前提下,触碰道德和法律的底线,而引起社会公众关注的简单经济行为。顾骏强调,散布与传播淫秽视频,本身是违法行为,而这种所谓的“支持”也并不值得提倡,“不要把这当成一回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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