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对于赵凯私自将本单位的81-1式自动步枪取出,将其借给吕使用,已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并且,还导致了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属于情节严重。但念及赵凯在裕民县公安局供诉中,能如实交待枪支是自己从派出所拿出,并在交付他人使用后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的犯罪事实,故属于自首行为。
同时,赵凯、张志刚、杨书智、赵远洲的假自首行为已构成了包庇罪,但念及四被告人均系初犯,而且在归案后,无论是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能如实供诉犯罪事实,对自己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有了一定的认识,并对犯罪行为表现出了深深的悔恨。同时,四被告人还愿意主动给予张玉川经济上的补偿,以实际行动表明他们积极的悔罪态度,取得了张玉川及其家属的谅解。鉴于四被告人真诚悔罪,确有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的决心,不予关押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决定对被告人赵凯、张志刚、杨书智、赵远洲适用缓刑。
综上,为了维护正常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遂做出上述判决。
主要涉案人物简介
吕笃功:原系塔城市委副书记、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政法委书记、塔城市七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及七届人大代表(2008年7月30日经塔城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决定暂时停止其执行代表职务、同年8月7日罢免其代表职务)。2008年7月30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塔城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批准逮捕。
赵凯:原系塔城市公安局林业派出所所长。2008年7月29日,因涉嫌非法狩猎、非法出借枪支罪被塔城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批准以涉嫌包庇罪逮捕。
张志刚:原系塔城市人民法院纪检组长。2008年7月31日因涉嫌包庇罪被刑事拘留,8月20日被批准逮捕。
杨书智:原系塔城市个体餐厅老板。2008年7月27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裕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批准以涉嫌包庇罪逮捕。
赵远洲:原系塔城地区林业局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主任。2008年7月29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以涉嫌包庇罪被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