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本案,检察机关认为:吕笃功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能够预见自己在打瓜地里开枪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他人生命的结果,但却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从而导致了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而被告人赵凯私自将本单位的81-1式自动步枪取出,又擅自将枪支借给吕笃功使用;同时,被告人张志刚、赵凯、杨书智、赵远洲明知吕笃功开枪致人伤亡,却让杨书智顶替,企图使吕笃功逃避刑事责任,扰乱了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
所以,对吕笃功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赵凯应当以非法出借枪支罪、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对张志刚、杨书智、赵远洲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在共同犯罪中,张志刚起到的是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书智、赵凯、赵远洲起次要责任,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现形 涉案人员均受惩
案件发生后,张玉川及其家属与吕笃功在2008年9月8日达成了赔偿协议。协议约定:由吕笃功一次性赔偿张玉川各项损失共计65万元。目前,此款已全部付清。
10月28日,张玉川又与被告人赵凯、张志刚、杨书智、赵远洲及附带民事诉讼的黄伟达成协议:一次性补偿给张玉川精神抚慰金4万元。目前,此款也已全部付清。
随后,张玉川向法院递交了书面意见,要求对吕笃功等五名被告人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吕笃功应当预见在打瓜地里开枪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他人生命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从犯罪的动机看,本案系过失犯罪,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伤人后,吕笃功能够积极对被害人施救,案发后也能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支付了65万元的赔偿金,也取得了被害人张玉川及其家属的谅解。目前,张玉川已经出院,并向法院递交了书面意见,要求对吕笃功从轻处罚。
同时,在本案的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吕笃功均能够如实供诉犯罪事实,对犯罪的后果和社会危害性有一定的认识,具有积极的悔罪态度。故决定对其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