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监督企业的破产清算行为?
日前,针对渑池县水泥厂破产清算过程中存在的种种问题,记者到该厂进行了采访。在位于渑池县黄花工业区的该厂新厂区内,记者看到,运送原料及产品的车辆穿梭不断,在生产区,待加工的原料矿石堆得像小山一样。办公楼门口黑板上,一则竞聘车间主任的通知表明,该厂生产经营正常。
受法人代表张拴贵委托,渑池县水泥厂党委副书记张玉琴接受了记者采访。针对企业一边宣告破产一边生产经营的事,张玉琴告诉记者,水泥企业停产时间越长,设备损坏越快,为了减少设备损坏,让工人有碗饭吃,县里才特批参加工商年检,进行生产自救。“这也是保持当地社会稳定的需要。”张玉琴向记者强调。
针对破产清算前企业净资产突然变负数的情况,张玉琴说,水泥厂是国有企业,有时为了完成上面下达的任务,该核销的呆账没有核销,该提的费用没有提足,该报亏损的也不报,这是没办法的事,国有企业都是这样。
采访中,张玉琴还告诉记者,渑池水泥厂产品质量和市场销路都不错,就是贷款负担太重,每年光利息就要还一千多万元,赚的钱都还银行利息了。这几年申请破产清算后,贷款利息不再计算,企业日子才好过些。
渑池县水泥厂破产清算组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审计结果证明,渑池县水泥厂资产负债率达143%,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条件。至于审计结果是否真实,为什么和工商年检登记不一致,清算组无法解释,称如果将来真有确凿证据证明这些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有问题,也应该由提供这些报告的中介机构负责,和清算组无关。
根据知情人提供的线索,记者找到了曾给渑池县水泥厂出具审计报告的义马市新义联合会计师事务所。该所所长宁成民告诉记者,有关渑池县水泥厂资不抵债的审计报告,是当时的所长董群章牵头作出的。现在董群章已不在该所工作,其他人都不清楚。
采访中,宁成民一再向记者强调,审计依据的是委托人提供的会计核算资料,如果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造成审计结果错误,应由委托人负责。但宁成民拒绝透露审计报告详细内容。
当地法律界一位权威人士告诉记者,破产法的立法宗旨,就是为了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像渑池县水泥厂这样关起门来搞破产,不但违背破产法的有关规定,而且极易造成“假破产真逃债”和国有资产流失。
河南省国基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晴川认为,破产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渑池县有关部门不仅允许渑池县水泥厂法人代表张拴贵及其他高管注册成立新企业,而且同意将渑池县水泥厂租赁给该企业,明显有滥用职权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