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没、销毁是国家对保护知识产权侵权特别是商标侵权行为的一种惩罚,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和手段是与国情相适应。一般情况下,“奥组委尊重执法机关的处理意见。”
北京奥组委的一贯态度是,首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进行行政处罚。但李雁军明确表示,到目前为止,奥组委还没有向哪家企业进行过索赔,但保留这个权利。
赞助外国代表团 小心“奥运辖区原则”
此前,国内几家知名运动品牌服装企业,走“曲线救国”营销道路,纷纷赞助外国奥组委或代表团,力求搭上奥运隐性营销这趟末班车。
对此,李雁军表示,这种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运动会的相关规则。“超出辖区,以赞助外国的奥委会或代表团为由,以‘某某国奥委会赞助企业’的名义在中国境内进行宣传,把外国奥委会的标志和赞助称谓在中国境内特别是在北京奥运会期间使用的,国际奥委会、国家体育总局以及北京奥组委都已经明确表态:这是不允许的。”
如果发现有此种行为,奥组委将毫不犹豫地按照“未经授权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进行处理。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第八条规定,被许可人只得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期间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简而言之,就是国内服装企业与外国奥委会、代表团约定的地域范围不是中国大陆,就不能在中国大陆使用。特别是赞助外国奥运会参赛代表团,国际奥委会有明确规定,赞助哪个国家,只能在哪个国家宣传。如果到中国宣传,在平时要经过中国奥委会同意;在奥运会期间,还要经过北京奥组委同意。目前,北京奥组委和国际奥委会都已经一揽子明确表态,“此类使用将不可能”。李雁军还表示,从惯例来讲也不可能同意,赞助类别和合作伙伴的赞助类别是相同的,“如果都用上奥运五环,那就分不清谁是谁了,”这也是出于保护奥运会合作伙伴企业的目的。
但事实情况是,“运动服装企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一些自称奥运经济、奥运营销顾问的人的怂恿和误导下,误认为(赞助外国奥委会、代表团)是条捷径。其实完全错了。”在中国境内使用赞助外国奥委会、外国奥运会代表团的名义进行宣传都是非法的,到目前为止,北京奥组委没有同意任何一个外国奥委会、代表团的服装、装备赞助企业在中国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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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奥林匹克保护条例》规定,奥林匹克标志是指:一,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二,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三,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四,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五,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的名称、徽记,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吉祥物、会歌、口号,“北京2008”、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标志;六,《奥林匹克宪章》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与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标志。截止今年3月25日,列入北京奥运会奥林匹克标志备案的已有298个。
奥运期间抄仿奥运服装得不偿失
从78月8日—8月24日,北京奥运会一共持续16天。“奥运会开始期间,有些服装企业很有可能通过电视画面的直播,凭借较强的抄板能力,将某些国家的领奖服或代表团服装快速抄袭、模仿,进行生产销售。”李雁军认为,此种行为不仅侵犯奥运会的知识产权,也侵犯提供赞助的服装品牌企业的权利。“如果有企业仿了某个国家运动员或代表团的服装,可以肯定的是被傍企业肯定不答应,极有可能被诉诸法律,造成很麻烦、很严重的结果。”
随意着装可能被取消观赛资格
根据近日北京奥组委和中国广告协会联合发出的“防范隐性市场行为倡议书”中的“清洁场馆原则”,即不允许穿着赞助企业的服装在场馆内观赛,也不允许非赞助企业这样做,李雁军表示,“如果有这种情况我们会采取相应的措施,必要的情况下,取消观赛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