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支付监管的具体措施包括国内监管的措施和国际金融监管的协调。
(1)国内监管措施。包括金融监管手段要具有前瞻性、预见性,以解决现有的滞后性问题;建立以风险性监管为主导的监管体系;将行业自律与金融监管有效结合;建立健全电子支付监管法律、法规、制度;建立健全金融信息披露制度,增强金融监管的透明度;加强对金融中介机构的监管,形成中央银行——中介机构——金融自律组织的有效监管体系;采用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等主要监管手段,现场检查主要是指监管机关亲临现场所开展的监管,非现场检查主要是指监管机关不在现场,而是通过报表和收集的各方面信息等对监管对象开展的监管。
电子支付的监管属于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现场检查在银行监管中占有重要的地位。通过现场检查,监管机构可以获得第二手的资料和情况,以此贯彻现有的法律和监管规章。电子支付虽然很大程度实现了虚拟化,但都离不开入的操作,总需要一定的设施,需要人员的维护和管理。因此,对电子支付进行现场检查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现场检查的第一层次主要检查银行是否采取了相关的措施来遵守有关的广告法律和法规,同时确保在为非存款性投资金融工具做广告时,进行了必要的披露。第二层次主要检查三个方面:第一,检查银行同客户、技术厂商等当事人的协议是否充分规定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这些法律文件中规定银行有权监测、存储和追踪电子交易;第二,检查银行是否考虑了关于数字签名、认证机构的法律,包括地方法和中央法;第三,检查银行同第三方签订的协议是否也包含在银行保护客户和遵守纪律的文件中。第三层次主要检查的内容有:第一,检查银行是否采取了有关的措施确保网上业务遵守资料保存和客户保密的法律;第二,对于银行卡之类的电子货币产品,确保有关的协议明确了银行、客户和第三方之间关于银行卡遗失和被盗的责任分担。进行上述检查时,虽然是针对电子支付业务进行的,但与对传统业务的其他检查可能也会发生重合,有时候也需要将对传统业务的检查同电子支付业务的检查进行协调。如果必要,监管机构官员在检查的时候,应该咨询其他相关的官员。检查完之后,进行检查的官员必须制作一份完整的报告,这个报告应该包括对电子支付业务的描述、检查的结果,并含有相关的评论。为了支持检查所得出的结论,检查官员还必须附上相关的文件。对电子支付进行现场检查的结果提交监管机构之后,这一结果将直接影响被检查银行的评级。
(2)国际监管的协调。包括建立电子支付条件下的汇率协调机制和国际统一的信息披露与市场约束制度;协调控制网络国际短期资本的流动;防止国际性金融犯罪的监管协调;加强市场准入与金融风险监管的协调;协调对对冲基金之类高杠杆、高风险金融机构的监管机制;进行国际统一的金融监管立法。
总之,电子支付将全球金融系统连接起来,使得金融全球化进一步深化,相应地使风险控制也需在更广阔的视野中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