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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电子支付杜绝下一个“许霆”


[ 王立君 张洪宇 计算机世界    更新时间:2008/5/13  ]    ★★★

    ATM主营商责任不可推卸

    对于许霆案,为什么有那么多人为之抱不平,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当时ATM因为故障自身出现了错误。而近年来,由于银行计算机系统存在漏洞、ATM机出现故障、信息网络通信不畅、计算机病毒入侵银行信息系统等不可避免的技术原因,银行与客户之间的矛盾纠纷时常发生。

    与信用卡使用有关的银行计算机信息系统,主要是指用来进行金融服务和进行会计电算化的计算机软件和有关硬件组成的电子商务系统,由设在银行信息中心的服务器,通过有线或无线网络,与各分行、支行、分理处、储蓄所等各种营业网点的服务器、计算机、ATM机、信息设备终端相连接,通过运行金融服务和会计电算化的计算机软件,实现资源和信息的共享,为客户提供便捷、高效、统一的金融服务和实现财务会计电算化。

    ATM机和银行柜台上的计算机,都是这一信息系统的客户终端,都具有向这一系统录入信息、从这一系统读取信息、按照授权权限指令进行相应的操作和执行系统发出的指令的功能。不同的是,柜面的计算机由有操作权限的柜员操作,由柜员担任出纳,银行与客户的交易行为是面对面的交易,是民法意义上的民事法律行为。而ATM机是由经银行授权的客户自助进行操作,由ATM机的人工智能部分自动完成出纳,并对客户的每一步操作进行记录,实行交易的无纸化、虚拟化,银行与客户不进行面对面的接触,也不进行视频、音频、数据方面的即时沟通。银行须在事后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后按有关程序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银行需要对客户当面进行评估或需要客户当面进行确认的业务不能在ATM机上进行。

    近几年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和电信网络的普及应用,银行客户可以用自己的电话、手机、计算机、电脑等各种可以上网的信息设备与银行的信息网络相连接,通过银行的授权进入银行的信息系统进行自助金融服务,突破传统时空的限制进行虚拟化交易。如电子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同ATM机的交易规则一样,银行与客户不进行面对面的接触,双方或一方必须进行当面确认的交易不能进行。

    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客户要在ATM机上进行自助金融服务,必须有银行的授权。信用卡加密码是目前绝大多数银行采用的授权方式。具有银联标识的信用卡还可以在已加入中国银联的银行之间跨行、跨国境使用。银行客户要在ATM机上进行自助金融服务,必须向银行提出信用卡使用的申请,经银行确认、评估、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取得银行的信用卡和密码,将信用卡插入ATM机的读卡器并正确地输入密码后,才能得到银行的授权进入银行的信息系统,在ATM机上进行操作实现自助金融服务。

    因此,作为ATM运营商,在许霆利用信用卡在ATM机上恶意取款案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为从金融信息系统软件设计的角度来看,信用卡在ATM机上取款至少要受五个条件的限制: 一是取款限额限制(如储蓄账户余额或透支额度),二是每日取款总额限制,三是每日取款次数限制,四是取款数额和账户余额减少额均应是50的整数倍且数额相等(ATM机上只能取50元和100元面额的纸币),五是每次取款ATM机所能给出的最多钞票张数的限制。而从许霆恶意取款的情况来看,许霆在两天内恶意取款170余次,取款额17万余元,每次取款额1000元均大于其账户余额,账户余额每次只扣减1元,上述限制条件均没有起到限制作用。ATM机中的软件缺少必要的取款限制条件,显然是软件设计上的重大过失。

    若ATM机运营者严格按照软件工程设计规范的要求,聘用专业的软件测试单位进行软件测试或软件监理单位进行软件质量控制,或自我进行认真负责的软件测试工作,或者ATM机运营商在将升级软件投入使用前与银行的信息系统进行兼容性测试和系统集成测试,确保银行对信息系统中具有对ATM机的交易报文进行合乎ATM机取款限制条件的数据合法性校验功能运行正常,完全可以做到一旦发现ATM机交易报文中数据异常,立即向ATM机发出禁止交易的指令,类似许霆恶意取款的案件应是可以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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