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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遭遇尴尬:资方不买账,学者要求修改


[      更新时间:2008/3/14  ]    ★★★

  面对财富分配中资本与劳动的所得严重失衡的局面,《劳动合同法》事实上表明政府准备在法律的构建上,直面当前劳资分配的不合理状况,但是结果却出现了资方不买账,一些学者要求修改的尴尬局面

  还没开始实施,要求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声音就已满天飞。
 
  所以两会前夕张茵(全国政协委员、玖龙纸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的修改议案、马介璋(全国政协委员、香港达成集团主席)的“缓行两三年”建议,都不让人惊奇。

  还在2008年年初的广东省两会期间,广东省省长黄华华在听取意见后就建议“将对《劳动合同法》讨论的建议收集整理,在全国两会召开时由全国人大代表再提出。”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这一话题再次升温。“假如修改的声音大到足够的程度,那么全国人大将修改《劳动合同法》纳入议事日程中也不是没有可能。”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林嘉教授如此对本刊记者说。

  另一位参与《劳动合同法》立法的专家则告诉记者,还在两会之前,就已经有人将对《劳动合同法》的不满传递到高层。其中的要求和张茵的一样,“取消无固定期限合同”。

  据《南方周末》报道,中华全国总工会则称,在国务院主要领导的批示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法制办、中华全国总工会三个部门已经成立有关劳动合同法实施的联合调研组,赴东北、西北和华东调研,准备采取措施制定一些细则,使之更具有操作性。

  这是一部已经正式实施的法律在中国所遭遇到的强烈反弹的余波。

  在过去一年多的时间里,这种反弹的热烈程度,前所未有??在2005年12月24日草案首次提交审议之后一个月,社会反馈意见即达19万条之多,远远超过一度让人惊叹的《物权法》(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时获1万多条反馈意见)。

  不过,对于修改一说,记者所采访到的几位劳动法专家都不约而同地表示:马上就修改的可能性不大。中国政法大学劳动法领域一位权威教授更是直斥媒体在其间的推波助澜,他对一位政协委员的修改意见喝问:“他以为法律是他家的呀,说改就改?”

  事实上,有关劳资双方矛盾的冲突由来已久,《劳动合同法》的制定不过是提供了一次释放机会。

  国家意志力的介入

  专家认为修改可能性并不大的原因在于,在制定过程中,劳动合同法已经在相当程度上吸纳民意。从2004年重新启动,到2007年6月的正式通过,《劳动合同法》反反复复碰撞了两三年。

  最初的碰撞在于立法依据是《劳动法》还是《合同法》??后者将劳资双方作为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主体,而前者则明确强调立法必须向劳动者倾斜。最终,《劳动法》成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依据。

  对《劳动合同法》的定位表明:中国政府准备在法律的构建上直面当前劳资分配的不合理状况。用主持《劳动合同法》起草工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的话说,《劳动合同法》“将成为扭转长期以来我国强资本弱劳力的标志性拐点,通过国家意志力的形式,缔造一种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


 
  今天的中国,一方面,正在经历持续的高速增长。GDP由8万亿增长到了18万亿。

  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有关数据显示,中国2006年的GDP总量就已经逼近德国,中国即将取代德国成为全球第三大经济强国。

  而另一方面,体现中国贫富差距的基尼指数也在“一路走红”,由0.389到0.445再到0.463。中国职工工资总额占GDP的比例由15.8%下滑到10.9%,再到10.2%;全国每年受理劳动争议的案件总数则由1.9万件升至18.2万件再到42万件,其中超过三分之一的是劳动报酬争议。

  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编写的《2007年企业白皮书》指出,1990年到2005年劳动者报酬占GDP比例从53.4%降到了41.4%,而同期营业余额占GDP的比例从21.9%增加到29.6%。

  有调查显示,过去10年广东在经济持续增长的情况下,广东农民工工资10年只增涨了60多元,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实际上工资是下降的。

  至于劳动者的权益,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劳动法执法检查中发现,中小型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个体经济组织的签订率更低,有些企业与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签订合同,而不与工人签合同。

  就是在北京,《中国青年报》报道称,超过90%的农民工处于非法用工状态,绝大多数工伤农民工无法得到工伤保险基金的保障。

  正是面对这种强烈的反差,林嘉说:只有政府通过法律的方式,才能有效地弥补鸿沟,单纯指望市场调节是不现实的。

  国防大学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卢周来也持相同的观点??就是在劳工力量相当强大的美国,也仍然需要劳动合同法来保障劳工的权利。“在近70年的时间里,美国建立起了一个广泛而复杂的规范性结构,以便在公司与雇佣合同中势单力薄的工人之间起到一个平衡的作用。”到上世纪90年代中期,“美国总共通过了涉及劳动合同的约20部联邦法律,包括对以往法律的修订”,而“这些法律无一例外地是对雇主的约束”,其中,尤其是“对雇主中止合同的权利加以更多限制”。

  不过,这种立法在发展仍然是主旋律、劳资矛盾却日益尖锐的中国,注定将是一个伤筋动骨的过程。

  “如果我们研究一下亚洲国家的发展路径,可以看到,在经济发展的某一个点,一定会有一个跳跃,这个跳跃首先就表现在对劳工的保护。”信春鹰举例说,韩国和新加坡在经济发展到某一个点之后就由立法确定劳动者工资最低标准,标准定得很高。尽管一时企业会觉得受不了,但正因为有这样一个跳跃,才促使社会往前走一大步。

  而对中国《劳动合同法》制定实施中所出现的强烈的反弹,中国政法大学的那位劳动法专家愤愤地说:中国的资本家一直被宠着,现在劳动合同法稍微想回归到一点正常的轨道,他们就忍不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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