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客教父”方兴东:关键在对“节目”的界定
方兴东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采访时表示,这次的视频节目新规,核心的要点就在于“节目”的界定。视频内容和视频节目之间的差异,是这个规定影响力的关键。如果规定只是针对狭义的“节目”,就是针对很专业、很规范、很严谨的节目范畴,那么就与电影、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的管理制度对接而已,里面的条目都情有可原,毕竟,互联网不是特区,无法超越现实。作为互联网公司,也大可不必去趟这个浑水。
假如规定是针对广义的 “节目”,最广义的就是针对一切网上的视频内容。那么,这个问题就大了。因为互联网已经进入影像时代,图片和视频是越来越主要的内容。任何网站都得顺应这个趋势,如果禁掉所有视频内容,那么无异于宣判所有国内网站的死刑。
不过方兴东认为,以上两种情况都不可能发生,最大的可能是在狭义与广义之间,就看大家如何博弈,如何界定。
不过可以肯定的是,网站上自由播放电视台节目和影视剧的时代从此结束了。对于以此为主打的视频网站,比如pplive等,必然是一个重大的打击。而对于2.0类网民自己上传自己创作的视频,应该不会受到太大的影响。所以,目前视频网站很多程度的流量来自于电视节目以及盗版的影视剧,这部分流量估计不得不忍痛割爱了。而争议最大的就是网站的访谈类内容,没有了访谈,网站失却了很大的互动性,对于新浪等门户不能不说是很大打击,所以这部分是业界需要据理力争的。
大度咨询副总裁刘兴亮:互联网视频领域“非国有一票否决”制度
刘兴亮则告诉每日经济新闻,我认为《规定》违反《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该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第二款“未按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 《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明显是设立行政许可的行为,而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只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省级人民政府的规章依据法定条件可以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其它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因此《规定》显然违法。因为《规定》是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审议通过的,属于部委规章,部委规章是不能设定行政许可的。
互联网视频行业去向何处?
根据艾瑞咨询最新推出的《2007-2008年中国网络视频企业竞争力评估专题报告》数据显示,2008年中国网络视频市场规模将突破15亿元人民币,其中来自于企业付费的部分将接近10亿。未来3年中国网络视频行业发展将呈现几大趋势:一:消费需求快速增长,结构多元化。二:竞争向规模化和差异化两个方向发展。三:平台业务日趋融合,取长补短。
谢文也对行业进行了预期,他认为,“视频行业在现有格局下,不考虑中国国情,脑袋一热往前冲我认为这是不现实的。作为通讯工具的视频没有问题,但是没有商业模式,作为大众传播视听节目的视频,商业模式有,但是没有法律保障。这就是现实。”
方兴东也认为,“现在国内的视频网站大同小异,都不是真正的‘用户创造内容’的网站,还是视频聚合的网站。我觉得还是一个视频1.0时代,需要时间来发展,而管理这把‘利剑’迟早要来,在中国现有体制下,很多东西要和制度对接。不过我仍然相信,视频在未来2-5年,都是很带劲的方向,可以大胆向前走!”
新闻背景:
政策:国资才是硬道理
《规定》中第八条是关于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具备的8个条件,第一条件即是:“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根据这一要求,国内多数从事互联网视听服务的公司也许要面临“变性”的尴尬,因为他们大多是由国内外风险投资介入的民营公司。
目前中国网络视频行业运营商主要有六类:视频分享类,P2P流媒体类、宽频影视类、视频搜索类、门户类以及电视机构类。比照《规定》,也许只有电视机构类网站可以不必担心自己不属“国字号”。那么,一个“国资”真就成为2008年互联网视频行业的准入要求了吗?由于该《规定》本身言辞模糊,而且相关政府部门到目前为止也没有做出详细的解读,谁都不得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