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就推行带薪年休假的规定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扬子晚报昨日报道的这一消息引起读者关注。带薪年休假是强制实施的吗?有了带薪假会不会取消黄金周?与现在一些机关事业单位推行的公休假相比,它又有哪些不同?又会带来哪些好处?记者昨日采访了相关部门。
[解读]
带薪年休假范围扩大
对于国务院法制办正在征求意见的带薪休假规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专家表示,与以往规定相比,此次征求意见的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扩大了带薪休假的人群范围,不仅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还包括所有其他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纳入了带薪年休假的范围,保障了更多人的休息权,体现了社会的公平性。在我省,对于带薪年休假,《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也有特别条款对此予以保障,其中第二十九条就规定,劳动者在依法享有的年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不休假要给经济补偿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照规定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除应当支付职工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应当每日按照该职工的日工资标准给予补偿。”在《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中还有这样一条规定,这就意味着如果没法休带薪假,职工就可以按规定拿到经济上的补偿,如果单位不给职工休假,那么除了付给正常工资外,单位还要再加付最起码与职工正常工资等量的经济补偿。记者通过调查了解到,现在绝大多数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不休公休假是没有任何补偿的,从这点上看,带薪休假的意义更加明确了。
[释疑]
“带薪年休假”具有强制性
“带薪年休假规定一旦公布,劳动者不必担心其实施的可操作性。”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克希明确表示,此规定对所有单位都有约束力,劳动者应相信法律的威慑性。
刘克希解释说,劳动法授权国务院制定带薪年休假规定,现在国务院法制办是代表国务院行使了劳动法赋予的这一权力,而这个规定很有可能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公布,具有法律强制力,所有单位必须执行。
同时,正在征求意见的这个规定也提供了保障单位执行的措施,比如对于不安排职工休假的单位,除了应支付职工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必须按该职工日工资标准,每日都予以补偿。单位拒不执行的,由人事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予以处罚。这样,大大提高了单位不执行规定的违法成本。刘克希说,该规定一旦出台,国家还将制定更详细的实施办法来保证实施。
带薪假会与“黄金周”并行
今年5月,“黄金周会不会被取消”这个话题曾一度在网络上炒得很热,当时就有人提出“带薪休假”的错时休假制度将是取代黄金周休假的好办法。果然,不出半年,“带薪休假”的制度就被正式推上征求意见的层面,这些是不是都意味着,带薪休假将取代黄金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