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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用违约金“绑住”员工不合理


[  百度    更新时间:2006/8/31  ]    ★★★

  本报讯经过了近两个月的人才淡季,才市“金九银十”又将到来。据了解,未来两个月,将有近半数的私企、民企职员跳槽。但合同违约金成为职场人关注的问题。记者昨天从劳动仲裁获悉,单位防跳槽不能走极端,设违约金要有前提。


  9月在即,人才市场也开始出现繁忙景象。据介绍,按照才市惯例,每年的9月、10月,因招聘需求集中、空缺岗位多、跳槽者多而被称为才市“金九银十”。国内用人单位习惯在初秋进行大规模招聘,这段时间也成了一年中最佳的跳槽时机。根据近期中国人才热线针对职场人士进行的一次有关转岗的调查显示,民营、私营企业职员中有一半人准备转岗,转岗方式首选跳槽。


  记者获悉,有部分企业为了防止员工跳槽,在合同中加入违约金条款,员工要想走人先要支付违约金,否则就不予办理退工手续。


  劳动仲裁专家隋伟表示,劳动者有跳槽的权利,但必须提前30天通知公司,也必须履行一些对公司的义务,比如单位对员工有特殊待遇或培训的,单位有权利约定违约金,但如果仅仅用违约金来约束员工的跳槽行为是不合理的。用人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与劳动者在解除合同时再设定违约金,如果担心跳槽会涉及到商业秘密等,公司应于劳动者签订保密合同,而不能乱加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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