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智伟业策划专家
品牌策划管理专家
闽南企业管理网
闽南企业管理网
 品牌总网 >> 法律法规 >> wto专栏

国际服务贸易的具体义务规范


[  中国法律法规网    更新时间:2006/7/17  ]    ★★★
1.市场准入
           
  第十六条要求缔约方对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承担具体义务,并从以下两个方面予以规范:一是总协议第一条提到的四种服务方式的市场准入一缔约方应根据自己承担义务计划安排中所同意的条件给予其他缔约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以相同待遇;二是在作出市场准入承担义务的服务部门或分部门中一缔约方不应采取歧视性的限制措施,如数量配额限制、服务总额限制、雇佣人员数量限制、服务垄断、专营、对外国资本投资额比例限制以及资本出境限制等。
    2.国民待遇
           
  这也是总协议要求缔约方承担的具体义务之一。其内容是该协议第十七条的规定:一是在承担义务的服务部门或分部门中一缔约方在任何条件、资格以及影响服务提供的所有措施方面给其他缔约方的待遇不低于给予本国的待遇;二是这种待遇可以形式上相同,也可以形式上不同;三是当该缔约方修改服务的竞争条件以有利于本国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时,这种形式相同或不同的待遇应被认为对其他缔约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不利。可通过双边或多边的磋商消除这种不利影响。
    3.争端解决
           
  总协议在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中分别规定:在服务贸易协议执行中若缔约方之间发生争端,双方应进行磋商;或在一缔约方请求下,“缔约方全体",可与一个或几个缔约方进行磋商;若一方认为另一方没有认真履行义务与许诺,另一方可在提出改进建议的同时,通知“缔约方全体',;如果此类争端在一段时间内未解决,也可提交给“缔约方全体"。“缔约方全体',认为问题严重时,可以批准某缔约方对另一方暂停本身所承担的责任与义务。

1

上一篇 上一篇文章: WTO的基本法律原则
下一篇 下一篇文章: 服务贸易的定义与范围
发表评论】【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品牌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本网站(www.ppzw.com)刊载的所有内容,包括文字、图片、音频、视频、软件、程序、以及网页版式设计等均在网上搜集。 访问者可将本网站提供的内容或服务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以及其他非商业性或非盈利性用途,但同时应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得侵犯本网站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利。除此以外,将本网站任何内容或服务用于其他用途时,须征得本网站及相关权利人的书面许可,并支付报酬。 本网站内容原作者如不愿意在本网站刊登内容,请及时通知本站,予以删除。
※ 联系方式:品牌总网管理客户服务部 电话:0595-22501825
 图片资讯
1 2 3
财智品牌营销全攻略 品牌系统化与营销落地化
 社会动态
 视频推荐
 商机在线
 分类信息
 图片新闻频道
 招商加盟
 

版权所有: 品牌总网   闽ICP备16034782号-1 本网站法律顾问:郑明汉 律师

Copyright © PPZW.COM 2002-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在线客服: 在线咨询QQ:383485670 加盟商在线QQ:

Email:qy@PPzw.com

闽公网安备 35052102000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