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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数码相机用户手条款遭我国消费者质疑


[  黑龙江日报    更新时间:2006/4/8  ]    

   针对日本富士数码相机用户手册中包含的“本协议应由日本法律管辖和解释”等条款,济南消费者提出强烈质疑:相机在中国销售为何受日本法律管辖?这一条款到底是富士胶片(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士(中国)”)所称的“行业惯例”,还是违背我国法律的“无效条款”?

  3月27日,济南市民马明晨购买了一款630万像素的富士F11数码相机,相机用户手册最后一页的“重要信息”栏里清楚地写道:“在任何情况下,对由于使用本产品或无法使用本产品所引起的一般的、特殊的、直接的、间接的、继发的、伴随的或其他损害(包括利润损失或挽救措施产生的损失),富士即使事先知道这种损害的可能性,也不负任何责任。
 
 
 
”而且手册还规定:用户一旦打开相机软件包装,就等于接受并同意遵守该协议。最让马明晨不解的则是手册中“本协议应由日本法律管辖和解释”的表述。

  针对消费者质疑,富士胶片(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产品公关部负责人奚卓萍这样答复:“富士数码相机用户手册中的相关条款,遵循的是软件行业通行的惯例。”

  法律专家对富士(中国)的解释却并不认同。受访专家指出,在本国生产、销售的产品要符合本国法律,出口到另一国必须符合所在国的法律,这是国际法的基本要求。因而,富士(中国)之举既违背国际法准则也不符合中国法律。

  山东省消费者协会投诉中心主任武卫民说,即使数码相机产品说明书中所附带的相关条款,是普遍存在于软件产品的“用户许可协议”中的一般条款,那也只能说明这些条款都是违背我国法律的。一旦发生纠纷,这些协议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也不能以协议中的条款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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