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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信托平台开创电力项目结构融资新模式


[  金融时报    更新时间:2005/3/7  ]    ★★★

  电力行业关系国计民生,电力企业投融资是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2003年底,国家电网公司发布《全国电力市场分析报告》预测,2004年全国总体电力供需形势比2003年更为严峻,2005年全国电力供需形势由紧张开始走向缓和,2006年全国电力供需将基本平衡。电力企业的发展需要金融支持。


  传统融资模式一般是商业信贷、政策性贷款、发行债券、收益留存、合资合作及上市融资,这些模式初步形成了电力行业自身的融资渠道。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电力企业既面临探索多样化融资模式的压力,又面临尝试各种创新模式的难得机遇。在这一背景下,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不失时机地提出积极开拓信托与电力行业相结合的投融资新模式,并在业内首个成功地推出了以电费收益权作为信托财产的结构性信托融资产品,在发展我国结构融资上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2003年11月初,北京国投与四川黄龙电力公司(简称“黄龙电力”)开始进入合作。在分析黄龙电力的基本情况时,北京国投看到黄龙电力具有水力发电成本低的价格竞争优势,拥有的两个电站已经稳定运营十多年,在建的两个电站已经获得国家开发银行的长期贷款支持。存在的问题主要是黄龙电力正处于产权结构调整时期,资产状况、资本结构、债权债务非常复杂。如何理顺各种关系,使信托的介入既符合信托行业及电力行业的相关法律政策,又兼顾电力生产企业自身特殊的资产与经营状况;既不损害已有权利人的利益,又要确保信托的安全,成为摆在北京国投面前的最大难题。


  经过近3个月的不断沟通交流及实地考察,北京国投对不同方案进行多方论证筛选,最终确定以电费收益权作为信托财产进行信托融资的方案。这是全国第一个运用资产证券化原理以电费收益权为支撑进行融资的信托产品。在公司内外合力之下,方案不断调整完善,在历经与20余个权利方的谈判交涉后,最终正式推出“四川黄龙电力有限公司电费收益权信托优先受益权投资计划”。该产品推出后,获得了社会投资者的广泛认可。


  该产品设计的基本思路是:黄龙电力以电站电费收益权作为信托财产,设立电费收益权信托,取得信托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北京国投作为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设立后,北京国投接受黄龙电力的委托,将其享有的财产信托受益权向社会投资者转让,社会投资者成为优先受益人,黄龙电力成为劣后受益人。


  作为目前信托业惟一的一个以电费收益权作为信托财产的结构性信托融资产品,具有如下特点:


  1、创新的融资模式设计
  电费收益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既不同于有形的财产,也与一般的合同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相区别。首次以电费收益权这一特殊产品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为以信托平台介入电力行业提供了一种可操作的模式。


  发电企业取得电费收益权所依据的不仅是一种简单的电力购销合同,其中包含着与电网供应企业及终端用户的复杂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有关政府部门的行政审批与许可。因此,以电费收益权设立信托首先要考虑信托登记问题。在这方面北京国投进行了前所未有的创新尝试。尤其是在目前信托登记制度尚未健全的情况下,该项目所进行的较为规范的信托登记做法,得到相关金融机构的认可,被运用于办理电费收益权质押事项。


  2、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


  由于电费收益权的特殊性,北京国投在风险控制措施上进行了有效的创新安排和设计。为保障电费收益权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将电站的整体资产设立抵押,并引入了电费收益权保险安排制度。经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办理了电力企业电站这一特殊资产的整体抵押登记,开创了我国电费收益权信托中的资产抵押登记的先河。


  该产品风险控制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对电费收入的现金流控制。运用确保产生预期现金流的资产的独立性和稳定性的“风险隔离”,通过账户管理、委托划付等方式保证预期现金流的实现。


  3、灵活的产品结构安排


  市场上受欢迎的好的金融产品需要科学的结构设计。该信托产品通过对资产的风险收益进行分层重组和优先劣后安排,实现对基础资产的期限、流动性、收益和风险等特性的重新分割和组合,满足投资者的需要,最终实现将资产的未来现金流转换成现实的现金流的融资目的。


  为降低融资方的融资成本及财务优化,满足投资者对信托收益率、信托期限的不同要求,该产品进行了分期设计,实现了融资方与投资者的双赢。


  四川黄龙电力有限公司电费收益权信托是信托运用资产证券化原理进行结构融资的一个探索,表明:信托可以与国家宏观产业共舞,运用独特的信托制度安排参与具有稳定现金流量的电力、水厂、道路、铁路、机场、桥梁等大规模的基本建设项目。

 

  点评:

  结构融资的概念对我国金融市场来说并不陌生。它能够克服传统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的弊端,在不增加企业资产负债率和盈利压力的情况下,为企业提供能够有效运作的资产。但是,由于制度、技术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的限制,有开创性的结构融资实践并不多见。信托制度的确立,为我国结构融资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企业借助信托平台进行结构融资已成为一种现实选择。


  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推出的电费收益权信托产品尽管不能称为完整意义上的结构融资,但在产品结构设计、权利义务安排和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了诸多有较高理论和实践价值的有益探索,具备了结构融资安排的一些特质要素。


  目前,呼之欲出的资产证券化一直碍于税务、外汇、会计、登记等方面的制度供给不足迟迟不能横空出世。但如何在现有制度下或者以较小的制度供给成本进行证券化融资,这个产品不失为一可资借鉴的成功范例。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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