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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原乳”醒目贴标,国家标准委规范标识标注


[      更新时间:2005/10/8  ]    ★★★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近日对使用复原乳生产加工液体乳标签必须标识的内容及标注方式作出明确规定。 

  国家标准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精神,规范复原乳标识标注,国家标准委对复原乳标识标注问题作出规定。对于用乳粉或在生鲜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酸牛乳、灭菌乳,其产品标签的标识内容除符合GB 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746-1999《酸牛乳》和GB 5408.2-1999《灭菌乳》等有关规定外,全部用乳粉生产的酸牛乳、灭菌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复原乳”或“复原奶”;在生鲜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酸牛乳、灭菌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含××%复原乳”或“含××%复原奶”。 

  这位负责人说,“复原乳”与产品名称应标识在包装容器的同一主要展示版面;标识的“复原乳”字样必须醒目,其字号不小于产品名称的字号,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版面高度的五分之一。 

  有关规定的具体内容可登录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网站(www.sac.gov.cn)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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