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吴英案律师张雁峰认为,该模式中P2P借贷平台仅起到中介功能,并未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到其账户名下,因此并没有触及法律底线。
人民网北京8月29日电 (斐然) 宜信公司(以下简称“宜信”)首创的线下债权转让模式正引发争议,批评者称其涉嫌非法集资,同时变相承诺保本保息。
宜信是国内P2P(“个人对个人”)借贷行业中最知名的公司之一,其官网介绍中自称“中国知名的个人信用管理和财富管理平台”。接近宜信的不具名人士对人民财经表示,宜信计划于明年在美国上市。宜信创始人唐宁于上周前往美国,寻求新一轮投资,正和上述计划有关。
近年来,宜信在小额信贷领域不断求变,但同时其一些做法也饱受业内同行的质疑。中国小额信贷联盟秘书长白澄宇此前曾直指“宜信模式”触碰监管红线。
“多对多”的债权关系
争议焦点之一是宜信向理财者提供的固定收益类理财模式,此模式使得原本“一对一”、“一对多”或者“多对一”的P2P借贷关系变为“多对多”的债权关系。
以单个理财者出借10万元为例,宜信在业务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将此10万元投向5个不同的项目,每个项目投2万元,而这2万元又分别占每个被投项目融资额的一部分——这在客观上形成了“多对多”的债权关系。
而具体投资的项目由宜信后台系统进行匹配,并不由理财者自主选择。此举相当于宜信将债权拆分重组,打包成理财产品。
理财者每月可收到一份列有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和借款用途的债券列表。借款用途以“经营”、“消费”、“其他”等笼统描述概括。宜信的工作人员称,理财者如希望亲自对投资对象进行了解,可通过宜信获取投资对象的联系方式。
人民财经询问上述宜信工作人员,如在北京的理财者要与身在云南的借款者当面核实,路费成本能否覆盖投资收益,该宜信工作人员未予说明。
一位投资了10万元“宜信宝”产品的理财者称,其债权列表目前所对应的借款人多达22人——这意味着,每个借款人从该位债权人处所获得的资金平均数额不足5000元。
线下债权转让模式
另一个争议焦点是宜信首创的线下债权转让模式。
在采访中,宜信的工作人员向人民财经举例,以一个借款人借10000元为例,可能有100个出借人每人借100元给他。但要等100人把钱凑齐,需要较长时间,难以满足小额借款的时效要求。因此,宜信首创推出债券转让模式。该模式首先由第一出借人将自有资金借给借款人,然后再把其持有的债权转让给理财者。
值得注意的是,宜信的主要出借人正是唐宁本人。
21日,唐宁在向人民财经介绍其线下债权转让模式时称,该模式的发明正是一次的偶然机会下,自己作为第一出借人向朋友转让了债权,并称现在宜信仍是按此模式运作。宜信的工作人员在其他场合亦向人民财经称,线下债权转让就是由唐宁先借款给需要融资的项目,理财者再从唐宁手中购买债权。
《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对转让金额、期限、次数等没有限制。这是宜信线下债权转让模式的法律依据。
白澄宇此前直指宜信模式触碰监管红线时说,“在理财端,当P2P内部人把自己的债权转让给分散的出资人时,概念就产生了异化,实质上已经不是借贷关系,而是债权转让关系,不应该被当做民间P2P借贷行为来看待。但是如果P2P平台还坚持说理财端依旧是P2P借贷关系,那么,P2P内部人就是在向众多的、非特定的、分散的理财人吸收借款。”
白澄宇所说的“向众多的、非特定的、分散的理财人吸收借款”,事实上即“非法集资”定义中对“社会公众”的特性解释。
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该规定进一步解释,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吴英案律师张雁峰认为,该模式中P2P借贷平台仅起到中介功能,并未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到其账户名下,因此并没有触及法律底线。
变相承诺保本保息
另外,宜信的一些产品还变相承诺保本保息。以“宜信宝”产品为例。人民财经在调查中了解到,该产品续存期一年,宣传页显示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0%。据宜信的工作人员介绍,宣传单上的收益都是保守计算的,理财者获得的收益“都是只多不少的”。
宜信在设计业务交易模式过程中,引入了放款人的风险保障机制,划拨部分收入到风险金,用于投资人的利益保护,约定将风险金用于对投资人损失的赔付,同时又将赔付的金额范围限定在风险金的范围之内。
上述宜信工作人员称,如果理财者出借的款项出现坏账,宜信将偿付理财者的本金及收益,并称宜信的风险金足以多倍覆盖坏账金额——这一做法事实上已将原本由理财者自行承担的投资风险转嫁至宜信,相当于以“风险保障机制”的方式承诺保本保息。
宜信透露,其风险金采用银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的方式,与公司的其他运营资金项目隔离,独立运行。
律师谷辽海认为,没有获得相关金融牌照的机构从放款人收益中提取部分资金用于风险赔付,无论提取的资金是否在专用账户上,事实上已构成一种金融活动,涉及合法性的问题。
“别人的钱能不能用来弥补你的损失,这涉及到一个合法性的问题。”谷辽海表示。
律师张雁峰认为,这一做法存在非法经营的法律风险。他说,非法经营罪中有一条口袋条款,“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可视情节定罪。
他说,尽管目前法律对P2P借贷行业的一些做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不排除未来出台具体的监管措施。他建议P2P借贷平台根据政策导向调整业务。
名词解释:
P2P借贷:P2P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中介机构牵线搭桥实现直接借贷。
目前在国内发展的模式有三种:(一)线上P2P,P2P公司提供纯粹的线上借贷信息平台,为出借人提供经过平台信用审核的借贷需求信息;
(二)线下P2P,P2P公司的客服人员与借贷者面对面完成借贷需求信息采集、信用信息核实等工作。P2P平台的中央信用评估团队将经过信用评估的贷款需求推荐给出借人,出借者最后决定是否出借;
(三)O2O模式,混合模式的P2P公司采取面对面的贷款申请及信用评估(如线下模式),允许出借者直接在网上选取贷款申请(如线上模式)。 目前,国内P2P网贷大多采用第三种模式,名为互联网金融公司,但并非所有业务都在线上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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