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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西钢铁涉嫌瞒报死亡事故,要求员工分摊赔偿


[  中国经济网    更新时间:2012/5/31  ]    
    要求员工分摊赔偿涉嫌“转嫁”企业义务

  记者 吴丰恒 发自北京

  中国品牌总网讯:近日,河北津西钢铁集团(以下简称津西钢铁)因被指涉嫌瞒报死亡事故受到舆论关注,该集团号称“全国最大、世界一流的型钢生产基地”,其香港上市公司为中国东方(00581,HK)。此次被质疑的主体,是中国东方的两家控股公司——河北津西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津西股份)和津西万通球墨铸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津西万通),二者也是津西钢铁的子公司。

  面对频发的事故,有业内人士称,事故发生后,其采取了谎报、瞒报的手段,没有真正注重安全生产,为后续的事故埋下了隐患。

  同时,作为上述两家公司的控股股东,中国东方年报对津西股份、津西万通频频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少有提及,也缺乏相关解释说明及后续采取的整改信息。

  对此,业内人士分析,津西股份、津西万通公司隐瞒事故的行为一旦被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不仅面临巨额罚款,停产整顿、相关责任人被处理,势必对中国东方的主营业务及经营业绩造成影响。

  津西钢铁安全环保部王部长表示,存在这些事故,只是细节描述上有出入,这些事故都是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到县安监局,县安监局也对公司做了相应的处理,公司也按“四不放过”原则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了处理和处罚,赵全中属意外死亡。

  被指瞒报多起死亡事故

  有报道指出,2010年3月至2012年4月津西股份、津西万通曾先后发生多起安全事故,导致至少9名员工死亡,多人受伤。死亡员工包括王明杰、赵志飞、林富强、关贞英、赵全中、陈星亮、高英宇、于国争、陈新华;今年4月11日,津西钢铁又发生一起爆炸事故,导致多名员工受伤,两天后再发生一起煤气中毒事故,伤亡情况不详。

  此外,津西万通炼钢厂员工高英宇的死亡时间、原因曾被认为是“2011年8月7日在一号转炉处理洒钢过程中,不慎被砸死。”津西股份炼钢二厂员工王明杰的死亡时间、原因曾被认为是 “2010年3月18日,王明杰在工作过程中被头顶落下重物砸伤,抢救无效死亡。”

  津西钢铁集团位于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迁西县宣传部日前通过《关于津西钢铁集团近年来生产安全情况的说明》对王明杰、林富强、赵全中、陈星亮、高英宇五人的死亡情况作出说明:迁西县安监局对林富强死亡事故已经上报,并对津西钢铁作出过处罚;烧结厂赵全中属意外事故;陈星亮是兴达劳务公司劳务派遣员工,劳务公司已上报安监局;高英宇是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王明杰死亡不再调查。

  除林富强、陈星亮两起死亡事故被上报安监局外,赵全中、高英宇、王明杰的死亡原因以及是否上报安监局目前还存在着诸多疑点。同样,上述说明未提及的赵志飞、王国争、陈新华三名员工死因及是否属于瞒报情形也存在诸多疑点。

  同时,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在河北省安监局2010年3月至2012年5月的事故快报中,津西钢铁上报的事故只能查询到“2010年9月4日关贞英机械伤害死亡事故”、“2012年4月13日煤气中毒事故”,津西钢铁因此被指涉嫌瞒报多起事故。

  员工承担10%连带式罚款

  在涉嫌瞒报多起事故的同时,该集团要求员工分摊责任事故赔偿款一事也涉嫌侵害劳动者依法获得报酬的权利。

  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9名死亡员工分别获得了27万元到90余万元不等的赔偿款,这些赔偿款被指由津西股份、津西万通的员工分担。津西股份、津西万通众多员工指出,上述企业每出现一次安全生产死亡事故,全公司万余名员工将被株连式罚款,少则几十元,多则几百上千元,“靠这种方式,企业将遇难家属的赔偿款转嫁到工人身上。”

  对此,津西钢铁安全环保部王姓部长向媒体承认,对于责任事故该公司有10%连带式罚款。

  对于津西股份、津西万通涉嫌存在将事故赔偿金分摊给公司万余名员工的行为,北京义联劳动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公益律师韩世春在指出,这项做法完全违法法律规定、侵害了员工权益,“根据 《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义务为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在发生工伤事故时,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工伤待遇。换而言之,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企业发生的工伤事故负完全的赔偿责任,不能将该责任转嫁与其他员工。”“从法律责任角度而言,事故公司强行从员工工资中扣除事故赔偿金的行为,侵害了劳动者依法获得报酬的权利,其行为构成了无故克扣工资。”韩世春说。

  律师:安监部门应立即调查

  对于上述涉嫌瞒报死亡事故一事,《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昨日咨询了相关律师。

  韩世春律师表示,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于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及时报告。同时,安监部门应履行职责对已暴露安全生产事故立即着手调查,“钢铁公司作为安全生产的重点行业,安监部门从项目审批、项目建设等环节都负有审查义务,对于日常生产经营行为也负有监督检查义务。如果安监部门能够切实履行《安全生产法》赋予的职权,安全生产事故将有效降低,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将更有保障。对于业已暴露的安全生产事故,安监部门应当立即着手进行调查,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加强对涉案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力度,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再次发生。”

  在迁西县宣传部通报的死亡员工名单中,陈星亮是兴达劳务公司劳务派遣员工,韩世春认为津西钢铁也并不能因此免责,“根据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制度中的用工单位,有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以及对被派遣员工进行岗位培训的义务。如果用工单位未依法履行其义务的,对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工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外,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表示,如果说要求员工分摊事故赔偿款是出于企业利益最大化的需要,那么事故频发并涉嫌隐瞒就是企业在管理上存在漏洞,尤其是安全生产的相关制度没有很好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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