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品牌总网讯:■ “河南一法官‘眼花’判错案”追踪
原审三大错误
1 原审时,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出具的公函不能证实被告人杨新华及亲属已赔偿被害人及亲属90余万元的情况下,陕县法院认定被告人杨新华积极赔偿。属认定事实错误。
2 原审在已查明被告人杨新华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前提下,又错误地表述为被告人杨新华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再审明确杨新华承担的是事故的全部责任。
3 原审认为被告人杨新华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却做出对被告人杨新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的减轻处罚的判决。再审依法予以改判。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 昨日,“杨新华交通肇事案”在河南三门峡陕县法院再审开庭,再审改判了原审判决中的三处错误,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杨新华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今年3月,河南三门峡境内发生一起交通肇事案致三死两伤,在被告人杨新华没有赔偿的情况下,陕县法院以“被告人积极赔偿”为重要依据,对肇事司机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判决与事实不符,法官称是因为“眼睛花”判错了。
开庭前赔偿15万元
此案件造成了三死两伤,陕县法院在被告人没有做出赔偿的情况下,认定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90余万元,并对被告肇事司机从轻处罚。
再审开庭前,出事几个月来没有做出赔偿的被告人杨新华方面,赔偿了被害人及亲属部分经济损失15万元,被害人及其亲属对杨新华的行为予以谅解。
但是控辩双方仍然在法庭辩论环节中对被告人方面15万元的赔偿是否属于“积极赔偿”进行了激烈辩论,对此,公诉方未予认定。
改判有期三年六个月
最终,陕县人民法院撤销原审刑事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新华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致三人死亡两人受伤,情节特别恶劣,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方提出的量刑是四年到五年,但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再审期间,被告人杨新华亲属赔偿了被害人及亲属部分经济损失,被害人及其亲属对杨新华的行为予以谅解。最终陕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 处罚
“眼花”法官被移交司法机关
陕县法院相关责任人被党内严重警告或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