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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多宝未了的“克扣局”因增长乏力惹的祸


[  华夏时报    更新时间:2010/12/4  ]     ★★★

        摘要:由于谭德春提交证据较多,双方分歧较大,截止到当日中午12:00,北京加多宝的代表对其证据仍未全部质证完毕。北京亦庄开发区劳动仲裁委在协调未果的情况下,决定在12月份再次开庭。

  11月30日对谭德春来说,本是一个充满希望的日子。

  当天上午9点30分,北京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大大厦616室,谭德春诉加多宝克扣其加班工资劳动纠纷案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正式进行仲裁。

  作为北京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的前员工,谭德春一直在为争取自己应得的收入而努力。在同公司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谭德春最终拿起了法律武器维权。

  谭德春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提请仲裁庭判定北京加多宝补发其被克扣工资、加班费、年终花红(奖金)、社保、公积金等共计人民币23145.6元。他同意按照诉讼请求调解,但如果仲裁结果不能让他满意,他将向法院提起诉讼。

  对谭德春进行法律援助的律师沈斌倜事后向本报记者透露:“当天仲裁时双方分歧较大,加多宝拒绝调解,并且基本上不认可我们提供的证据。”

  事实上,谭德春不是起诉老东家加多宝的唯一一名员工,也不是第一名员工。

  面对前员工密集的指责,加多宝集团企业传讯部首席代表田威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这类事件,我们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来执行的,更详细的说明请联系加多宝北京人力资源部。”但是直到本报记者发稿时,加多宝北京人力资源部并没有做出更详细的说明。

  未了的“克扣局”

  谭德春2007年入职北京加多宝时,是其工程部一名机械技术员,主要工作是负责机器的日常维修和一些“杂活”,比如水处理、中央空调维修等。

  今年3月25日,在从加多宝离职10天以后,谭德春向其劳动合同履行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委员会提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提出加多宝应支付其被违法克扣的加班费等5项仲裁请求。

  11月15日,谭德春接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受理通知,并定于11月30日开庭审理。

  “2009年10月1日前,加多宝周六周日加班均应按照工资标准的两倍支付,实施综合工时制之后就变成了1.5倍。”谭德春告诉记者说,去年10月29日,北京加多宝组织员工学习了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施细则,并要求员工签字认可,而拒绝签字的员工将被克扣年终花红。去年11月,北京加多宝开始强制执行“综合工时制”,在公司的高压下,当时有很多员工签了字。

  “谭德春和加多宝签订的综合工时制是无效的,因为《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违法的约定是无效的。”沈斌倜向本报记者表示,加多宝的做法之所以无效,主要是基于两个原因:首先,在签订该条款时,北京加多宝未获得劳动局综合工时制审批。而法律规定,实行综合工时制应当先经过当地劳动局审批;其次,北京加多宝和谭德春签订劳动合同时,采取了欺诈和故意隐瞒手段,加多宝未向员工告知未获得劳动局关于综合工时制审批的情况。

  而在仲裁会上,来自北京加多宝人力资源部和法务部的代表却认为,早在2008年6月12日,加多宝的综合工时制就已在劳动局备案,而具体执行时间为2009年10月份。

  “被申请人在2009年获得劳动局综合工时制审批后,应当重新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签订变更工时制的书面材料,而非单方强制执行将员工周六日加班费倍数由原来的两倍变更为1.5倍的新规定。”对于加多宝单方面变更综合工时制,沈斌倜认为这也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同劳动者说好,何况,加多宝在同员工签订综合工时制时并没有向劳动局备案。”

  而加多宝方的代表却认为,在谭德春离职时,加多宝已经把其全部劳动报酬支付给他,不存在克扣工资情况。

  由于谭德春提交证据较多,双方分歧较大,截止到当日中午12:00,北京加多宝的代表对其证据仍未全部质证完毕。北京亦庄开发区劳动仲裁委在协调未果的情况下,决定在12月份再次开庭。

  据悉,谭德春原来所在的北京加多宝工程部有30多名员工,因为加班费等原因辞职的已达十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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