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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印尼泰国添加剂征收反倾销保证金


[  东莞日报    更新时间:2010/1/7  ]    ★★★

  务部自前天开始,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征收保证金。

  商务部发布对印尼、泰国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初裁公告,决定自1月5日开始,对上述两国进口的该产品征收保证金。

  商务部于2009年3月24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商务部在调查后初步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存在倾销,中国国内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我国相关法规规定,商务部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10年1月5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其中对印尼公司征求的保证金比率从8.1%到29.7%,对泰国公司则是从6.5%到29.7%。

  据了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主要用途是食品增鲜剂,用于味精、鸡精、酱油等调味品中以提高鲜度。

  进口经营单位要交原产地证明

  凡申报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的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印度尼西亚或泰国的,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对于申报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印度尼西亚或泰国的,海关按照最高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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