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目前产业投资基金的胶着状态看,书生争论已经难以形成气候。不争论而踏踏实实地做,或许是一条现成的出路。因为从现状而言,无处不触及到产业投资基金的硬伤。当初的“产业投资基金”概念的炮制者过于完美的设计,多少已经决定了其后的产业投资基金的命运。
一是按照《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产业投资基金标准要求,仅投资工具或组织制度这一点,就很难两全,特别是在当初的历史条件下。当然,这是一个最理想的“标准”:优化的投资工具与完善的治理结构兼备,堪称无可挑剔的一种设计。也许其太完美了,甚至当初的炮制者都对其失去了坚持的信心。但事过境迁,当时过于完美的设计,如今已经初具实践的基础。
二是《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本身的局限,正在妨碍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在具体的实践中,对产业投资基金抱有不切合实际的愿望者,多因为其本身对产业投资基金的认识误区,如认为产业投资基金可以上市等等,这一点在一些地方政府如深圳政府部门的相关文件里就是如此提及。如果明确告知产业投资基金不可以上市,追捧产业投资基金者的热情很可能就会大打折扣。产业投资基金剩下的,仅仅是税务方面的优待了。如果一个投资工具或者一个组织,只依靠税务豁免作为生存条件和基础,其不是投资基金而是公益性的非盈利基金会组织了。
三是历史的遗留所形成的局限,当初形成产业投资基金范围之一的企业重组,其原意是国有企业重组,是为了国企改制服务的。如果放弃这一点,企业重组这一类产业投资基金就没有什么现实意义。正常的企业重组,其资金需求的解决,无论是作用证券市场,还是投资银行家的私募安排,都不必要冠以产业投资基金才能完成。而且,这与产业投资基金之实业投资就已自相矛盾。
四是产业投资基金的依法监管或主管,也许因为当初具有国有企业重组这一“任务”。国家计委(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主管部门具有想当然充分的理由。而其余的创业投资、基础设施建设这两类产业投资基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系并十分密切。特别是产业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以民间或非国资为主体,与现主管部门职能似有冲突。
崔新生认为,如果说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法规”迟迟不能得到国务院的通过,除了别的什么原因之外,以上几点,也不能不说是需要考虑的基本因素。而从目前的产业投资基金相关法规推动力量而言,其理由和力度都不甚充分。因此,按照原来的基础和路径,产业投资基金求“法”之路很难迅速峰回路转。
崔新生说,事实上,产业投资基金立法的基础,包括政策准备条件、市场发展需要等,都已经基本具备,如国务院关于资本市场九条意见、特别是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等,其宗旨都已非常明确。唯一欠缺的就是产业投资基金本身了,如原来产业投资基金立法者的继续努力了,包括对原有法规的修订和进一步完善等。
他说,从某种意义上,目前产业投资基金的具体实践,除了产业投资基金这一“名称”以外,已经没有什么实质性的法律方面的障碍。
崔新生始终坚持认为,对于目前产业投资基金的现实需求而言,做,比“说”(“立法”)更重要。只有充分的实证,才能完善和修正的相关的法律或法规。
实践是最好的立法依据。至于最终的产业投资基金究竟是什么样子,只有从实践中产生。或许比想象中的更规范、更实用、更具有功能性和建设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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