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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状告五粮液和其审计机构,或成A股索赔第一案


[  南方网    更新时间:2009/10/28  ]    ★★★

    在证监会尚未对五粮液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前,投资者可否以年报虚假记载嫌疑为由,对五粮液和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诉讼索赔?

    10月27日,上海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爱文致函本报记者,他于当日致函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希望他在11月10日前就相关法律问题展开辩论、辩论的方式和地点等予以书面答复。

    10月3月,封毅等四股民曾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诉状,状告五粮液和四川华信会计师事务所,请求确认华信出具的五粮液相关审计报告为不实报告,并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约15万元。周爱文为代理律师。

    周爱文认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由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虚假陈述,投资者只要相信该审计报告从而造成投资损失,就可以状告五粮液和它的审计机构。等到证监会的处罚下达后,投资者同样可以通过诉讼五粮液,得到赔偿。至于诉讼时效,在行政处罚通知下达后两年内均有效。

    10月13日,四川省高院以其缺乏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公告,驳回其代理的诉讼请求,不予立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陶雨生的助理刘先生告诉本报记者,该所已接到五粮液多位中小投资者来电咨询。只要证监会的处罚决定出台,该所随时准备和五粮液打官司。

    小股民索赔

    封毅是起诉五粮液的其中一个小股民。据称,2008年初,其查阅了五粮液2006年报,发现其业绩较好,经营盈利。且四川华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年报出具了“川华信审<2007>第011 号”无保留审计意见。于是,封毅在2008年1月14日购买了6300股五粮液,后股票大跌,不得已卖出股票,投资损失约145676.31元。

    在企业任职的周小军也是看了五粮液2007年报,买进了该股票。结果,投资损失近4万元。

    周爱文告诉记者,已递交起诉状的四股民共计购买股票约1万股,亏损约25万元,其中两个股民在起诉前已卖出,亏损约15万元。另两位股民股票至今未卖。

    投资失败后,略懂财务的周小军对其年报生疑,后向专业人士咨询后,和封毅等人发现,经审计的五粮液2006年和2007年年报存在一系列虚假记载嫌疑。

    民事起诉状称,一、2006年年报披露的消费税存在少交约111309.95万元嫌疑;二、2006年年报(合并)披露的“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增加”数值存在差异约22697.31万元;三、2006年年报存在虚报利润约19488.62万元嫌疑;四、2006年年报披露的“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所支付的现金”存在少报43483.66万元嫌疑,也即“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存在虚报43483.66万元嫌疑;五、2007年年报披露的消费税存在少交约109776.29万元嫌疑等。

    周爱文认为,五粮液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且正是由于华信出具了不实报告,投资者才购买了股票。所以,被告五粮液和华信应当承担四股民投资损失。

    从今年三四月,四股民向成都市中院起诉被拒开始,周爱文于10月12日向四川省高院发出公开信,但次日他就吃了“闭门羹”——收到驳回上诉的裁定书。

    法院的理由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若干规定》,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提交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但上诉人未提交前述证据,所以未予受理。

    但周爱文不服,他认为四股民应依据的是200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就称,利害关系人以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注册会计师第十四条规定的审计业务活动中出具不实报告并致其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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