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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生涉“毒”案:出庭不道歉不调解


[ 朱燕范旭光 新京报    更新时间:2009/7/24  ]    ★★★

    ■ “消费者告强生涉‘毒’案”追踪

  本报讯 (记者朱燕范旭光)消费者史女士因强生(中国)有限公司(简称强生公司)生产的沐浴露包装上未标明含有二噁烷和甲醛等成分,以知情权和选择权受侵害为由,将强生公司起诉至法院(本报多次报道)。

  昨日,东城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强生公司拿出了长达140余页的专业报告,证明这些成分对人体是安全的。

  原告:产品未标“毒”成分

  原告史女士称,自己一直为儿子使用强生公司生产的婴儿香桃沐浴露。2009年3月20日,国家质检总局证明在该产品中检出二噁烷和甲醛,但此后强生公司在该产品包装上仍不标明含有二噁烷和甲醛。二噁烷和甲醛是对人体有毒的化学物质,强生公司明知该产品中含有有毒成分,却不标明,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史女士要求被告标明含有二噁烷和甲醛并道歉。

  被告:要求标注无依据

  强生公司的代理人表示,史女士要求强生公司,在已符合国标的涉案产品包装上,标注微量二噁烷和甲醛,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为了证明产品的安全性,强生公司提交了长达141页的专业报告。其代理人说,二噁烷和甲醛并不是产品中的成分,未作为原料添加到产品中。涉案产品中含有的微量二噁烷,是因为技术上无法避免的随原料而带入的。涉案产品中的微量二噁烷不会对消费者产生健康危害。”

  强生公司表示,我国没有制订二噁烷的限量标准,现行法律法规不要求被告公司必须以警示方式进行危险标注,没有侵犯原告的知情权,因此赔礼道歉的请求不适用。强生公司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并不接受调解。

  庭审最后,法院宣布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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