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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狐被诉修改标题丑化死者


[ 王殿学 王嘉宁 新京报    更新时间:2009/5/16  ]    ★★★

  原告称搜狐转载的新闻标题中增加死者“移情别恋”,搜狐否认更改标题

  本报讯 (记者王殿学 王嘉宁)认为搜狐网转载女儿被害新闻时增加了女儿“移情别恋”,郭某夫妻将搜狐公司诉至海淀法院,索赔10万元精神赔偿。昨天下午,海淀法院开庭审理。

  原告

  新闻标题丑化死者

  郭某夫妇诉称,去年12月,他们的女儿小燕(化名)被男友殴打致死。

  今年2月1日,北京电视台《大家说法》以《年轻男子殴打女友致死》为标题报道此案。但搜狐网转载此新闻时,却使用了《女子移情别恋被男友活活打死》的标题,并一度放在搜狐网站视频专题的头条位置。

  郭某当庭说,搜狐更改标题后,他的邻居都认为是他女儿移情别恋导致悲剧。

  郭某认为,搜狐更改的标题,丑化了女儿的名誉,也给他们造成了精神伤害。

  郭某夫妇要求搜狐网赔偿10万元精神损失费,并在网站上赔礼道歉。

  被告

  否认更改标题

  郭某提供的主要证据,是北京电视台和搜狐网站的截屏打印件。

  搜狐公司代理人称,如郭某想证明搜狐网更改过标题,其提供的截屏应该经过公证。并称没有更改标题。

  该代理人称,移情别恋并不是一个贬义词,而是一个中性的词汇,即使网站使用,也不会侵权。

  该代理人还说,即使这个词侵权,搜狐公司也不应当承担赔偿相关责任。因为标题只占新闻的一小部分,按照相关规定,基本事实没有问题的新闻不认定为侵犯名誉权。

  此案未当庭宣判。

  ■ 同行说法

  网站可改新闻标题

  昨天,记者采访了新浪网和新华网的新闻编辑,他们称,根据网站与合作媒体的协议,合作媒体一般允许网站对新闻标题进行更改。

  据他们称,修改标题一般由编辑决定,编辑会对合作媒体的报道进行阅读,然后根据编辑对稿件的理解,决定标题是否需要修改。

  修改后,如果合作媒体或者稿件中的当事人认为不妥,可给网站打电话,网站会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再次修改。

  本报记者 王殿学

  ■ 律师观点

  改标题需自负责任

  昨天,北京市京博律师事务所张新维称,网站更改标题产生责任需自己承担。

  张新维说,新闻报道依法享有著作权,未经著作权人同意,转载者无权进行修改。如果新闻报道没有侵权,而网站修改后侵权,修改者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本报记者 王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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