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北京奥运会开幕还有两个月的时候,6月初,北京奥组委联手中国广告协会共同发布了《防范奥运隐性市场广告行为倡议书》。表示2008年8月1日至8月27日期间,任何未经特别授权和批准而使用本届奥运会参赛运动员、教练员、官员等作为形象代言人的广告,应暂停在媒体刊播。
奥运营销资源这块蛋糕虽然非常诱人,但也存在“陷阱”。本欲借奥运东风的晋企们,如何既借奥运东风,又能规避隐性风险,他们采取了哪些办法呢?
“隐性奥运营销”遭阻击
6月3日,北京奥组委联手中国广告协会共同发布了《防范奥运隐性市场广告行为倡议书》,该倡议书从奥运期间户外、奥运场馆内部的广告控制、奥运选手的肖像使用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在2008年8月1日至8月27日期间,任何未经特别授权和批准而使用本届奥运会参赛运动员、教练员、官员等作为形象代言人的广告,应暂停在媒体刊播;奥运标志性比赛场馆形象的使用,也应取得权利人的许可。
第二十九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市场开发部副部长陈锋在发布会上表示,国际奥委会是要求在奥运比赛时,所有参赛运动员、教练员和官员形象使用应经过国际奥委会批准,目前国际奥委会已授权北京奥组委做批准工作。
在发布会之前,奥组委就屡屡放风表示要阻击“隐性奥运营销”。奥运火炬传递期间,非奥运赞助企业用火炬形象做广告,非奥运合作企业在广告宣传中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使用“激情2008”、“奔向2008”等元素,媒体开办奥运相关栏目时与非奥运合作企业合作或者做广告,这些隐性广告市场行为都将被禁止。
所谓奥运隐性市场广告行为是指,非奥运合作企业与奥运会建立虚假或未经授权的联系,获得商业利益的行为。简单地说,就是部分企业出于商业目的的考虑,利用各种办法误导公众认为该企业与奥运会有赞助或其他支持关系。
“隐性市场将会损害奥运会合作企业的合法权益,极大地挫伤他们为奥运会提供资金支持的积极性,防范隐性市场行为是维护奥运合作企业相关的市场运营权、特许经营权的重要内容。”陈锋说。
对于违反广告自律规则或者这种隐性市场广告行为的一些做法,中国广告协会法律服务中心彭晔介绍,中国广告协会将采取第一次劝诫、第二次劝诫、第三次通报批评的做法;对涉嫌违法的广告,将报国家工商总局处理,对典型性问题,中国广告协会还会通过大众传媒做公开点评,切实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
东方仁德广告公司总裁韦凯元认为,对于“未经授权和批准使用北京奥运会运动员、教练员、官员广告形象的广告行为暂停刊播”这一条,将会有肖像权使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企业间接产生强制性。参赛运动员为非奥运会赞助企业做广告宣传,在某种意义上,是把奥运会与宣传企业联系在一起,通过奥运会的品牌效应、运动员名人效应宣传企业的形象。因此,主办方会禁止这种“蹭车”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