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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康诉比亚迪侵权鉴定已送达双方当事人


[ 郝匀嘉 凌建平 每日经济新闻    更新时间:2008/1/15  ]     ★★★

  有关手机代工巨头富士康(我国香港上市代码2038.hk)和比亚迪(我国香港上市代码1211.hk)的知识产权纠纷有新的进展。根据两公司分别在1月10日和1月13日发布的公告,双方都已经接到深圳法院委派的专家鉴定机构发出的两份鉴定。不过,对于报告的解读,双方仍然各有解释。而根据比亚迪的公告,富士康在中国内地诉讼中索偿的损失为人民币5,000,000元无改变。

  非公知信息之事实vs质疑合法性及有效性

  根据富士康的公告,该公司在1月3日接获深圳法院委派的专家鉴定机构发出的两份报告,报告指出,原告(富士康附属及其母公司附属)在中国内地诉讼中提供的文件中超过60%带有非公知信息;在被查获证据中发现比亚迪使用的文件为数不少与原告的非公知文件记载的信息相同;被查获硬盘载有100多份属于原告的文件,其中超过55%带有非公知信息,硬盘中发现比亚迪正在使用的两份文件,与其中一份原告在被查获硬盘中的非公知文件记载的信息相同。

  针对富士康的公告,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及比亚迪电子 (国际)有限公司1月13日同时发布公告称: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4接获两份鉴定报告,惟鉴定报告并无附有原应附有的任何附录。于2008年1月10日,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接获包括大量文件的附录,当中大部分乃由中国内地诉讼的原告单方面呈交鉴定机构,而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对其中内容毫不知情。

  公告说,经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国法律顾问告知,即使鉴定报告被发表,鉴于与讼人呈交鉴定机构的文件类别、呈交程序及鉴定报告所载的内容,中国内地诉讼的与讼人仍可对鉴定报告的合法性及有效性提出质疑。鉴定报告的有效性及对决定中国诉讼的凭证价值亦须待深圳法院考虑。其后将恢复进行大量法律诉讼,直至作出最终判决。此外,鉴定机构的角色被认为是鉴定有关资料是否属机密性质,惟并不适合判断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已使用有关数据。

  富士康:比亚迪避重就轻 比亚迪:以公告为准

  《每日经济新闻》联系到富士康发言人童文欣,童文欣告诉《每日经济新闻》:“比亚迪的公告是在避重就轻”。他表示,第一,鉴定机构是由深圳中院委托最高法院去指定的,中立性绝对不容置疑。而且整个鉴定报告是由法律、知识产权、产业管理等相关领域里的15位专家共同出具,专业性显然不容置疑。而此前,案件主审法官于春辉曾一再强调,构成商业秘密的要件有四项:非公知;技术实用性;为权利人带来收益;采取了保密措施。后三大要件法院可以作出独立判断,而判明是否属于“非公知”则需要专家的参与。所以这份认定比亚迪涉嫌侵权的鉴定报告必然是法院用来审判的重要依据。第二,比亚迪提到有些文件是由富士康来提供,对合法性和有效性质疑。实际上富士康是应法院的要求来提交系统文件,并不是自己主动提供。而在之前的听证会上,法院和鉴定中心也要求比亚迪在7日内提供相关系统文件资料作为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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