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记者从顶新集团西南区公关负责人处得到证实,该集团旗下的重庆顶津食品有限公司和重庆顶益国际食品公司,因向交易方支付专卖费,被贵阳市南明区工商分局认定为“商业贿赂”。日前贵阳市工商局已正式向这两家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通知书。2005年,重庆顶益和顶津公司同贵阳铁路和贵阳机场签订了为期2年的“康师傅”方便面与饮品的“专卖合同”。合同中,双方约定,在贵阳火车站及机场内,只能销售“康师傅”品牌的方便面和饮料,而顶益和顶津则向对方支付相应的“专卖费。”
去年12月,贵阳市南明区工商分局在商业贿赂的检查中,认为顶益和顶津是以货币的形式获得了在机场和铁路销售的独占权,客观上排斥了其他企业的进入,属于商业贿赂,涉及商业贿赂的销售额达189万元。
“我们很冤枉!”10月11日,顶新集团西南区公关负责人谭莉凡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顶益和顶津是通过招标形式获得机场和铁路专卖权的,并非私下的交易行为。另外,这笔费用也有完整的财会记录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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