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欧盟对来自中国的小彩电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1991年欧盟终裁是决定对中国国营企业统一征税,税率15.3%,为期五年;1994年,欧盟对中国所有出口企业统一裁决,税率为28.8%;1995年,该案终裁,对所有的中国企业征收25.6%的最终反倾销税;1998年12月2日,欧盟决定对所有来自中国的彩电征收44。6%的反倾销税;中国彩电被赶出欧洲市场;1999年,夏华彩电宣布单独应诉。2002年8月,欧盟正式发表公告,中国七家彩电企业的产品获准进入欧盟市场。2002年11月25日,夏华1600台彩电远渡英国,这是近10多年中国第一批出口到欧盟而免征反倾销税的彩电。
2003年5月2日,美国五河电子公司与两家劳工组织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和美国商务部提交了对我国和马来西亚彩电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申诉方向美国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同时提出申述,要求对中国彩电征收高达84%的强制性反倾销税;6月1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该案做出肯定性的初步裁决;11月24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了对中国彩电的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结果,认定倾销税率分别如下:长虹45.87%,厦华31.70%,TCL31.35%,康佳27.94%,全中国范围78.45%。美国商务部在该案初裁中还认定紧急状况存在并对美国进口商征收了相应的巨额反倾销税。2004年5月15日,美国裁定中国彩电出口企业倾销成立,征收的税率如下:厦华4.35%,长虹24.48%,TCL22.36%,康佳11.36%,海尔、海信、苏州飞利浦、创维等九家企业的税率为21.49%,其他未应诉的中国企业的税率为78.45%。
面对国外反倾销,逃避不应诉只有死路一条。欧盟两次受理对中国彩电的反倾销案,由于中国企业采取了消极不应诉的态度,结果基本上被赶出欧盟市场。而美国反倾销案中虽然有13家著名企业积极应诉,还是有许多企业置之不理,结果被征收高达78.45%的倾销税率,积极应诉的企业虽然未能取得胜诉,但是,毕竟取得了比原来裁定低得多的税率。
许多国家的反倾销法都规定,如果涉诉企业放弃应诉,便可根据“可获得最佳信息”进行裁决。而“可获得最佳信息”,往往就是投诉方提供的数据,以此数据作出裁定,我们肯定会被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致使发展多年的市场毁于一旦,同时有激励了进口国生产商频繁提出反倾销起诉。在美国一般只有27%的反倾销案被裁定倾销成立,所以我国企业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获得公平待遇。只要中国企业能够提供充分的数据,证实自己得产品不存在倾销,或是没有对某一国的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那么涉诉的产品可能免征或是少征行销税,使出口市场不至于丢掉。即使裁定倾销成立,也不意味着失败,因为只要应诉,裁定的倾销幅度可能会较小。未来的20年将是反倾销高峰期,一味的忍气吞声,消极对待只能引来更多得反倾销起诉,如果我们积极应诉,反倾销应诉的胜诉率达到一定比例,这将对一些企业产生威慑力,因为谁都不愿意把自己的钱投入到一场无利益的争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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