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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态”的异性连锁


[ 仲永福 全球品牌网    更新时间:2007/8/6  ]    ★★★

    近几年,在广西玉林、来宾,湖南的长沙、怀化,云南的玉溪、贵州遵义、湖北随州等地流行一种名为“连锁销售”的经营模式,天天说是在做着说是所谓的世界上最为先进的销售方式,是为国家领导人减轻就业压力,带动国家经济的崇高事业。如果是真有那么好的事情,作为中国的大好青年倒是愿为国家出力(本人参加过“国家支援服务西部计划”的公益事业),可是经过翻阅相关文件和资料,加上自身的研读和努力,我终于发现,原来所谓的以上销售行为,其实为“挂羊头,卖狗肉”,实质上是中国政府久打不灭,造成许多国人家破人亡、妻离子散、亲戚朋友反目成仇,引起许多严重的社会问题、经济问题、祸国殃民,被人们视为洪水猛兽、嗤之以鼻、甚至惧怕的-------非法传销(变相传销)。穿了“马甲”的异性连锁销售,国人就真的不认识你了吗?
 
    先将所谓的“变态”异性连锁销售中的诸多真实的理性“洗脑”资料在此刨析,我们就不难发现,这个“穿着羊皮的狼”将显示它的本来面目——变相传销!
 
    大开宣传窗口,假借名尸,暗渡陈仓---不违法即为合法?
 
    在当今信息大爆炸的年代,那些“变态”连锁销售的传销人员,拿着所谓的“变态”论调“洗脑”理论,在网络上占得一席之地,也来分网络上的美食,那种摧残似的速度不减于当年八国联军入侵圆明园。笔者在网站上搜集到如下一些资料,与读者朋友分享,并做一下简单分析。
 
    洗脑资料:“我认识的连锁销售行业中也有一位朋友是新加坡回来的,他也提到过我国的连锁销售和新加坡的不同,那么到底有哪些不同呢?法律上,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在对连锁销售规范的基础上都以法律的形式进行约束。如美国《反金字塔法》,欧盟的《禁止滚雪球销售法》。韩国的《直销法》,日本《无限连锁防止法》。台湾和香港的《多层次推销管理办法》。新加坡的《无店铺连锁销售经营法》等等,而在我国现行的数十部法律中没有关于连锁销售的法律……那么这些既不合法也不违法的事情能做吗?我的回答是肯定的,根据法律规定:凡是不与国家的法律和利益相冲突的,他就不违法。从我国法律的三个基本原则来说,只要不违背这三个原则就是合法的…… ” 
 
    首先,对于所谓的一位来自新加坡的朋友是否值得怀疑,我们暂不做讨论。仅凭一点足以使以上的言论失效。其实,《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两部法规早已颁布实施,这与当前所说没有关于以上行为的法律,只能说明编写者对法律的无知。其中两部法规中已经规定得很明确,下列行为均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可以看出,目前这些企业玩的连锁销售的把戏,符合以上法规条款中定义的“传销”的范畴。国家命令禁止在国内进行传销和任何牟取非法利益的变相传销行为,那么以上种种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行为,相信读者已经有所了解了。   
 
    法不责从,大家都犯罪,那就不叫犯罪?
 
    广西的来宾刚刚起步时经济萎靡,而等到大批传销人员入住来宾后,有近数万人的传销大军,迅速带动了当地经济。人是市场的主体,任何地方只要有着较大的消费群体必将刺激当地的消费,部分不作为的地方政府为了自己当地经济和自己所谓的政绩,一方面高喊口号,而在另一方面则在做着与此截然相反的“蠢事”。于是,部分传销人员以此作为招牌,并大肆宣扬“好几万的人员在从事,难道还是犯罪?不仅如此,当地政府还竭力支持我们的工作。”
 
    请看各地政府有关部门正在打击传销组织的资料,足以说明以上实为谬论。
 
    2007-05-24 10:52:41中国法院网讯  "连锁经营"打造致富路 非法传销获刑又罚款-河南镇平县三名本想靠传销在他乡发大财的人,被云南曲靖法院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赔了全部违法所得,还要分别坐5——8年牢,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至30万元。
 
    新华社的一段报道: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公安部决定,自今年7月16日至8月15日,在全国组织开展打击传销集中行动,坚决取缔各种传销活动,扭转传销活动此起彼伏、屡禁不止的局面。工商总局、公安部、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10日联合召开全国电话电话会议,对这次行动进行了部署。
 
    7月20日清晨,荔浦县公安、工商采取联合行动,一举端掉传销窝点42个,缴获西服、化妆品等用来传销的物品及传销资料一大批,遣散传销人员154名,24名传销骨干被刑事拘留。
 
    好多不知情的人员被骗,参加其中做着只说话不干实事的“智力活动”,而有的地方政府还为达到当地的经济而加以支持,比如广西玉林、来宾,湖南的长沙、怀化,云南的玉溪、贵州遵义、湖北随州等地都有这样的“经济旁门邪道”,说是所谓的世界上最为先进的销售方式,其实它的危害不下于前期的“法轮功”。其实一班子什么都不知何为销售和营销的农民、退伍军人、毕业大学生。我的同学被他的哥哥“带到”湖南怀化,曾经见过的还有正在上学的大学生,甚至还有正在上学的高中生,天天念着什么羊皮卷、业务洽谈等等,每一天都在精神亢奋的状态下从事着说服别人加入其中的“帮助别人成功地伟大事业”。每天吃着不止饿死的饭菜。我有时候在想:长此下去,国家的经济依靠什么发展,难道就靠这些所谓的骗人的连锁销售?举个例子,小小的来宾县级市外来人口约有10万人,如果国家不予干预,其他地方的外来人员的家乡经济又如何发展?国家如果干预,外来人员一旦回到家中,有如何面对家人,同时来宾这些帮助传销人员的地方经济还不瘫痪?国家提倡“八荣八耻”,而中国大概有上几十万的人员都在做着欺骗朋友、家人的勾当。长此下去,正验证了那句话“国将不国”。国家提出的政策不就是一句屁话,不是自打嘴巴?话又说回来,那个国家的发展不是国家领导人在做着最终的宏观调控?关键当前我们并未看到所谓的宏观调控,我们在等待,可是我们已经等了很久,快等不及了......
 
    机会性行业?
 
    洗脑资料:在个体户出现时,很多人都认为那是投机倒把,下三滥人干的,股票刚出来时甚至有的人大骂共产党要倒台了,可正是这样一些有胆色的人才能顶住这样的考验。当一个事物从机会性走向普遍性的时候,国民这才一踊而上的才干,这时又在怨天尤人的说“生意不好做呀”。现在我国的条件是1、年满18周岁合法公民。2、3800元的初投资资金。3、必须有一名引荐人。4、签订产品申购单。相比之下我国的条件十分底的。所以在更多的条件没设立之前对于每一个人来说希望是一个机会。况且在我国有传销的负面影响大多数人不接受,因而竞争几乎不存在。
 
    针对以上情况,分别分四点作为阐述:
 
    1.年满十八周岁?我的一位同学被他gg带到湖南怀化已有近一年时间,未满十八周岁的高中生在那里进行宣讲所谓的“新型行业”,而那位高中生是被她的妈妈叫来挣钱,以备以后出国。
 
    2.有关资料证实3800元所购产品无非是一套西服,整个加起来不足500元,所以“连锁销售”业内才会有55%的分红。
 
    3.推荐人?就是他们所说的“用善意的谎言叫你来考察行业的人”。他是你的上线,你的加入无非是为他增添一份份额,试想,在那样的行业中这个推荐人怎么可能不做你的推荐人?
 
    4.在签订产品申购单后,为什么交钱的时候不给收据?发工资以后要把业绩单收走?这都是他们的祖师爷给他们留下的"防身"绝技,他们做惯了草寇,早就悟透了毛泽东游击战术的精髓:打一枪换个地方,所以要不留证据,这也是他们要不停地迁网,变换地方的原因所在.老毛的生存哲学被他们巧妙地运用到他们的传销伟业上,那就是星星之火,可以燎原.
 
    禁传日后的“转型”
 
    1998年,在我国政府全面禁止传销两个月之后,经国家批准,雅芳、安利、完美、玫琳凯、日晖、尚赫、富迪、百美、特百惠、娜丽丝等10家外商投资企业被允许以“店铺+雇用推销人员”的形式继续开展经营活动,但自2005年《直销管理条例》出台以后,一旦企业没有申领到牌照就不能以直销企业的身份和模式运作。因此,2006年12月1日是十大转型企业拿牌的最后期限。10家外资转型企业中,百美和特百惠已经“变身”为传统企业,并表示不再涉足直销,而娜丽丝也已沉寂不见身影,目前,雅芳、富迪、安利、玫琳凯、完美、尚赫这6家已经进入了直销业务流程。
 
    变态的异性连锁销售的种种社会影响和危害是否应该让政府重视呢?而我们的人民大众又该如何抵制这种拿中国民众最为关重的亲情、友情的经济邪教?如何捍卫我们诚信的传统美德?如何构建和谐社会?这是留给当前当局者、社会、人民眼前的问号,可是好像这个问号太大了,留给了我们太多的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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