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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全国推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东方网    更新时间:2007/7/25  ]    ★★★

  7月25日报道  根据昨日亮相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方案,从2010年开始,全国城镇非从业居民有望享受到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报销的待遇。

  三年逐步全面推开

  据新华社报道,全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会议7月23日至24日在北京召开。23日下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与出席会议的部分代表进行了座谈,听取他们对试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作了重要讲话。

  温家宝指出,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我国在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之后又一重大举措,主要解决城镇非从业人员,特别是中小学生、少年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看病就医问题。国务院决定,从今年开始试点,用三年时间逐步在全国城镇全面推开。

  温家宝要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重在制度建设。要通过试点检验政策,找出问题,发现规律,探索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

  一要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从低水平起步,努力实现广覆盖。二要坚持群众自愿,加强政府引导。三要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四要加大财政投入,形成稳定的资金筹措机制。

  首批试点9月启动

  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际联席会议组长吴仪在会议讲话中指出,国务院确定的2007年首批79个试点城市,要在9月底前出台实施方案并正式启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年底前要组织一次调研和检查指导,全面掌握各试点地区和城市的情况,明年1月份提出2007年试点的评估报告和2008年扩大试点的计划。

  据昨日媒体报道,这次启动试点的79个城市,包括成都、西安、太原、沈阳、长春、哈尔滨、杭州、合肥等大部分省会城市以及无锡、上饶等部分中等城市。

  1998年中国开始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后又启动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建立了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目前没有医疗保障制度安排的主要是城镇非从业居民。这次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主要是为了解决这部分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

  根据昨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2007年在有条件的省份选择2至3个城市启动试点,2008年扩大试点,争取2009年试点城市达到80%以上,2010年在全国全面推开,逐步覆盖全体城镇非从业居民。

  政府适当补助

  根据上述指导意见,在支出方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重点用于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

  对于缴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对试点城市的参保居民,政府每年按不低于人均40元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从2007年起每年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中西部地区按人均20元给予补助。在此基础上,对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所需的家庭缴费部分,政府原则上每年再按不低于人均10元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人均5元给予补助。

  对其他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政府每年再按不低于人均60元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人均30元给予补助。中央财政对东部地区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办法给予适当补助。

  上述指导意见指出,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国家对个人缴费和单位补助资金制定税收鼓励政策。上述指导意见还要求,要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列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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