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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客车侵权第一案”北京开庭审理


[  中华工商时报    更新时间:2007/6/21  ]     ★★★

    日前,倍受社会特别是汽车行业关注的德国尼欧普兰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尼欧普兰)诉中大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大工业)、盐城中威客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威客车)和北京中通星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通星华)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我们中大工业集团公司没有生产和销售汽车的行为。”庭审中,中大工业的代理律师当庭否认了该公司有生产和销售被诉侵权客车的行为。

   据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从2006年9月开始受理此案,当时,媒体普遍报道被告方是“江苏中大集团”。记者在当天的庭审现场中了解到,尼欧普兰起诉的三家公司中,其中两家中大工业和中威客车都是中大集团的下属企业,而中大工业还是中大集团运营中的核心企业。尼欧普兰认为中大工业和中威公司生产和销售的A9系列客车侵犯了该公司所产“星航线”大客车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中大工业和中威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共计4100余万元人民币。本案中另一被告中通星华是A9客车的销售商,去年6月为收集证据,尼欧普兰曾通过第三人从中通星华处购买过一辆A9客车。本次尼欧普兰将中通星华推上被告席并没有要求经济赔偿,只是要求其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客车。  

  庭审中,记者注意到,与以往有所不同的是,“客车侵权第一案”法官并没有对两车在外观设计上有哪些相同点和不同点进行太多的比对,而是针对中大工业是否生产和销售了A9客车进行了长达两个多小时的质证。  

  中大工业辩称自己从来没有生产和销售过A9大客车,只不过是将自己享有的A9客车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给了中威客车使用而已。而原告方尼欧普兰当庭提交了A9客车的买卖合同、宣传材料、车辆展会材料、中大集团的网页公证件等一系列证据证明,开发、生产、销售及宣传A9客车等系列工作都是由中大工业统一筹划的,中大工业实际参与了对侵权产品的制造、销售,也对“星航线”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实施了侵权行为,应该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被告方中威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国家发改委的公告,称A9客车是自己自主研发的。早在2005年就已经国家发改委批准,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5年第26号公告》并允许进行生产销售。此外,中威公司还打起了“外观设计专利无效”牌,该公司代理律师提交了一本德国汽车杂志。并认为,在“星航线”的外观设计专利受到保护之前,该德国汽车杂志就已经将其车型公之于众了,此种情况下,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该外观设计专利应被宣告无效。  

  案件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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