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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关税则出版联盟公约》


[      更新时间:2005/1/7  ]    ★★★
 

【颁布时间】 1890.07.05 
【实施时间】 1891.04.01 
【发布部门】 布鲁塞尔 

  下列签署人经正式授权,议定如下公约。但本公约须经批准。
  第一条
  在下列签署各国和今后将成为本公约成员的其他国家之间成立一个组织,称为《国际海关税则出版联盟》。
  第二条
  成立本联盟的目的是尽可能及时和正确地出版和公布世界各国的海关税则及随后的修改规定,所需费用由参加国共同负担。
  第三条
  为此目的,将在布鲁塞尔建立一个国际局,负责翻译和出版各国的海关税则及修改税则的法令和行政条例。
  第四条
  公布将由国际海关税则局以出版《国际关税杂志》的方式进行。
  为此应采取商业上通用的语言。
  第五条
  国际局的职员,由比利时外交部指派。比利时外交部应垫支必要的资金并在其他方面保证这一机构的正常工作。
  第六条
  国际局给各参加国政府的一切文件应使用法文。
  第七条
  国际局每年应向各参加国提供工作和财政管理报告。
  第八条
  国际局的开支预算,每年最高不超过125,000法郎。
  此外,第一年需要有50,000法郎交由比利时外交部掌握作为筹建国际局的开办费用。
  此后,如任何国家和殖民地按第十四条的规定自愿加入本公约,它们应按第九条规定的比例交付上述50,000法郎应摊付的份额。
  任何国家和殖民地于第一个七年期满时退出联盟的,对联盟的资产应丧失共同所有权。
  如联盟进行清算,共同资产应按第九条规定的比例在参加联盟的国家和殖民地之间进行分配。
  第九条
  为了公平核定应分摊的份额,各参加国将按照贸易额的大小分为六级,每一级按下列单位数目提供会费,即: 
   第一级,正常贸易额在40亿法郎以上的国家      55单位
   第二级,正常贸易额在20亿至40亿法郎之间的国家  40单位
   第三级,正常贸易额在5亿至20亿法郎之间的国家   25单位
   第四级,正常贸易额在1亿至5亿法郎之间的国家    20单位
   第五级,正常贸易额在5千万至1亿法郎之间的国家   15单位
   第六级,正常贸易额少于5千万法郎的国家        5单位 
  第十条
  凡本国语言没有被国际局采用的,对于这些国家,上述数字将分别减少五分之二,因此,它们是: 
          第一级:   33单位
          第二级:   24单位
          第三级:   15单位
          第四级:   12单位
          第五级:    9单位
          第六级:    3单位 
  第十一条
  总的年度开支,与按照上述规定分摊给各个参加国的单位总数相除以后,所得商数即为一单位的开支金额。以一单位的开支金额乘分摊给每个国家的单位数,得出每个国家对国际局开支所应分摊的份额。
  第十二条
  为了使国际局能尽可能准确地出版《国际关税杂志》,各参加国要及时地直接报送下列材料一式二份:
  甲、仔细修订至目前的海关法令和税则;
  乙、今后修改海关法令和税则的一切计划;
  丙、各国政府对海关当局所发能对外公开的有关实施税则和货物分类的一切通令和指示;
  丁、各参加国所订的与现行海关税则直接有关的商约,国际协定和本国法令。
  第十三条
  联盟出版《国际关税杂志》的方式,与国际局预算有关的一切事项和国际局内部的组织机构,将由本公约的实施条例加以规定。实施条例与公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未参加本公约的国家和殖民地,以后可以被批准成为参加国。
  加入本公约,应以书面通知比利时政府,并由比利时政府转告所有其他缔约国政府。凡加入本公约即事实上同意本公约的一切条件和规定,并准予享有所规定的一切利益。
  第十五条
  本公约将于1891年4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七年。
  如于第一个七年届满前十二个月本公约未宣告无效,联盟将继续延长七年,以后并依此类推。
  宣告本公约无效应通知比利时政府,并只对这一通知的国家生效。对于联盟的其他国家,本公约仍然有效。
  经各国政府协商同意后,本公约可随时作必要的补充和修改。
  下列签署人在本公约签字盖章以资证明。
  1890年7月5日订于布鲁塞尔。
  1890年7月5日公约实施条例——建立出版海关税则的国际局(公约第十三条)
  第一款 《国际关税杂志》应以五种文字出版,即英文、法文、德文、意大利文和西班牙文。
  第二款 联盟的每一成员国可自由地采用其认为适用的文字翻译和出版《国际关税杂志》的部分或全部,费用自理,但已被国际局采用的文字除外。
  每一成员国还有权引用仅是税则的摘录,在特殊情况下,并可在地方性的官方出版物或议会文件中引用《国际关税杂志》的一部分;当然,每一成员国依然有权采用本国文字出版和翻译所有的海关税则,只要这一出版物不是复印国际局的作品。
  第三款 国际局要仔细地翻译海关法规。但各有关政府对翻译的准确性不承担责任。如有争执,应以原文为准。
  必须在每一期的《国际关税杂志》的第一页底部用黑体字对此加以注明。
  第四款 《国际关税杂志》的样式由国际局确定。
  第五款 每一成员国政府在领回与所交纳会费相应的《国际关税杂志》份数时,应通知国际局其需要的国际局所采用的文字中的那种版本。
  成员国有权要一定数量的一种文字的版本,其余的要别种文字的版本。
  第六款 国际局只能向参加联盟的各国政府提供《国际关税杂志》。
  第七款 每个国家按比例交纳的会费,将以订购《国际关税杂志》的方式给予偿还,每份按15法郎计算。
  第八款 国际局的开支约计如下: 
   甲,国际局职员和雇员的工资(包括15%的附加)
                      ……75,000法郎
   乙,《国际关税杂志》的印刷费和分发费用……30,000法郎
   丙,国际局用房租金和修缮费、燃料费、
 电费、供应费、办公费等。         ……20,000法郎
                共计     125,000法郎 
  第九款 比利时外交部长在公约和本条例规定的权限内负责采取必要的措施来组织和管理国际局。
  第十款 经比利时外交部长批准,国际局负责人有权将上年度的结余转入本年度。结转的款项应拨作备用金,供临时急需开支。但备用金的数额不得超过25,000法郎。如认为适当,结余可用以减低《国际关税杂志》的订购价格,但不可用来增加已由各参加国订购的杂志份数,这项结余也可用于对除第一条所列举的几种文字以外的其他文字的翻译费用。
  上述最后一种开支办法只有经联盟的成员国和殖民地一致同意后方可实施。
  1890年7月5日订于布鲁塞尔,作为同日签订的公约的附件。
  签字备忘录
  为签署1890年7月5日公约和关于建立国际海关税则出版联盟实施条例的代表今天集会,达成如下宣言:
  一、关于联盟国家按国际局开支分摊的份额进行分类问题(公约第九、十、十一条):
  代表们宣告,在公约的整个有效期间,参加国应分为下列几个等级并分别按下列单位数目提供会费。
  由于每一国家实际应承担的份额有待于正式参加国的多少来确定,1890年2月26日议定的开支分配表上所列的会费数额仅供参考。但在公约有效期间,会费无论如何不得再增加。
  二、关于参加国到期会费的支付问题:
  代表们宣告,到期的会费应于每个财政年度的第一季内在布鲁塞尔以比利时法定货币交付。
  三、关于议定1891年4月1日为执行公约日期问题:
  代表们宣告,如果可能,在公约的执行日期以前,有关国家政府应递交正式参加本公约的通知书;然而,这一手续并非必不可少的;凡在1891年4月1日或以前没有明确通知要退出本公约的签字国,应仍列在参加国名单内。
  下列代表在本备忘录上签字以资证明。
  1890年7月5日签于布鲁塞尔。
  国际海关税则出版联盟 1890年7月5日公约建立
  第一级 
          (贸易额在40亿金法郎以上的国家)
           每年应交会费
 国 别             〔注〕     应得杂志份数〔注〕
           (金法郎)
 比利时        6,833          456
 加拿大        6,833          456
 中 国        4,100          274
 丹 麦        4,100          274
 法 国        6,833          456
 德 国        6,833          456
 大不列颠       6,833          456
 意大利        6,833          456
 荷 兰        4,100          274
 瑞 典        4,100          274
 美 国        6,833          456 
  第二级 
       (贸易额在20亿至40亿金法郎之间的国家)
 阿根廷        4,970          332
 澳大利亚联邦     4,970          332
 印 度        4,970          332
 挪 威        2,982          199
 波 兰        2,982          199
 南 非(联邦)    4,970          332
 西班牙        4,970          332
 瑞 士        4,970          332 
  第三级 
        (贸易额在5亿至20亿金法郎之间的国家)
 巴 西        1,863          124
 智 利        3,106          207
 古 巴        3,106          207
 捷 克        1,863          124
 芬 兰        1,863          124
 匈牙利        1,863          124
 葡萄牙        1,863          124
 乌拉圭        3,106          207
 苏 联        1,863          124
 委内瑞拉       3,106          207
 南斯拉夫       1,863          124 
  第四级 
         (贸易额在1亿至5亿金法郎之间的国家)
 哥伦比亚       2,485          166
 厄瓜多尔       2,485          166
 埃 及        1,491          100
 爱沙尼亚       1,491          100
 希 腊        1,491          100
 伊 朗        1,491          100
 伊拉克        1,491          100
 日 本        1,491          100
 拉脱维亚       1,491          100
 立陶宛        1,491          100
 墨西哥        2,485          166
 巴基斯坦       2,485          166
 罗马尼亚       1,491          100 
  第五级 
         (贸易额在5千万至1亿金法郎之间的国家)
 玻利维亚       1,863          124
 保加利亚       1,118           75
 哥斯达黎加      1,863          124
 海 地        1,863          124
 秘 鲁        1,863          124
 暹 罗        1,118           75
 土耳其        1,118           75 
  第六级 
          (贸易额在5千万金法郎以下的国家)
 阿尔巴尼亚        372           25
 奥地利          621           42
 比属刚果         372           25
 多米尼加共和国      621           42
 洪都拉斯         621           42
 卢森堡大公国       621           42
 巴拿马          621           42
 巴拉圭          621           42 
  注:对于那些本国语言不在《国际关税杂志》所采用的五种之内的国家,
   其年度会费减少五分之二(见1890年7月5日公约第十条);其应得
   杂志的份数也按相同比例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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