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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汽车金融公司带来什么


[  上海证券报    更新时间:2005/6/1  ]    

  我国汽车行业的迅速发展,使汽车信贷成为中外资金融机构新的利润增长点。而外资汽车金融公司的纷纷设立,更成为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新亮点。

  近几年,我国汽车行业的迅速发展和中外汽车公司合作的进一步深入,对汽车消费者提供汽车信贷供给已成为中外资金融机构新的利润增长点。2004年以来,外资汽车金融公司的纷纷设立,更是成为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新亮点。

  金融开放新亮点

  5月27日,福特汽车信贷公司获得在中国开业的最终批准,将于今年第三季度初在中国开展汽车金融业务。福特汽车信贷公司设在中国的子公司全称为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这是第4家获准开业的外资汽车金融公司。

  此前,银监会先后批准了3家汽车金融公司开业,2家筹建。

  3家已获批准开业的汽车金融公司分别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丰田汽车(中国)金融服务公司。2家已获批准筹建的汽车金融公司除已于27日获批准开业的福特汽车公司外,还有戴姆勒--克莱斯勒汽车公司。

  带来三种创新

  银监会研究局副局长杨再平博士说,中国引进汽车金融这种非银行金融业类型,实际上是引进了三种创新:

  一是机构创新,引入了专业的汽车金融公司;二是产品创新,比如《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对二手车贷款、个人贷款的浮动利率等作了规定,除了可以对汽车批发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进行融资外,还带来了很多新的理念、新的服务和新的产品,比如说可以对汽车零部件进行融资,可以对二手车进行金融服务;三是制度创新,《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和《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等一系列监管汽车金融法规的颁布为汽车金融的健康有序发展奠定了基础。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或者合资的汽车金融公司,是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贷款的非银行金融企业法人。其有三层含义:首先,汽车金融公司是一类非银行金融机构,而不是一般的汽车类企业。第二,汽车金融公司专门从事汽车贷款业务,其业务不同于银行和其他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第三,其服务对象确定为中国大陆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和销售者。汽车购买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组织;汽车销售者是指专门从事汽车销售的经销商,不包括汽车制造商和其他形式的销售者。

  据介绍,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汽车金融公司可以从事以下部分或全部的业务:接受境内股东单位3个月以上期限的存款;提供购车贷款业务;办理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包括展示厅建设贷款和零配件贷款以及维修设备贷款等);转让和出售汽车贷款应收款业务;向金融机构借款;为贷款购车提供担保;与购车融资活动相关的代理业务;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信贷业务等。

  如何实施监管

  据杨再平介绍,在受理汽车金融公司设立申请之前,中国银监会已经制订了相关制度,为汽车金融公司的诞生提供了制度基础,保证了汽车金融公司申请设立工作的顺利进行。如2003年10月3和11月12日,银监会发布了《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随后,为公开透明地做好申请审批工作,设计了汽车金融公司申请和审批申请的操作指引,以指导申请人和审批人的具体操作。

  据《中国银行业发展报告》披露,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监管,将以风险监管为核心,风险监管与合规性监管并重;实施资产风险五级分类监管;实行以10%资本充足率为基本标准的风险监管,对最低资本充足率实施浮动性管理,监管部门根据风险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可提高单个公司资本充足率最低标准,实施更高标准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低于资本充足率规定标准的公司,对其业务实施必要的强制性管理,即对经营管理不善或内部管理控制不力的、资产风险较大的或资本充足率在限期内达不到要求的公司,监管部门有权要求有关公司进行业务整改或暂停其部分或全部业务、进行停业整顿等。

  据介绍,在汽车金融公司合规性管理上,银监会规定了6个指标。具体规定为:汽车金融公司对单一借款人的授信余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得超过15%;对最大10家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0%;对关联人不得发放信用贷款,对关联人的授信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授信的条件;对单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汽车金融公司出资额的100%;担保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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