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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MP3搜索下载属侵权,唱片公司胜诉


[ 毛铮铮 科技日报    更新时间:2007/4/27  ]    ★★★

    “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夕,备受关注的全球十一大唱片巨头联手状告“阿里巴巴”MP3搜索下载侵权案在北京二中院集中宣判,“阿里巴巴”被判侵权成立。业内人士指出:互联网时代——谁该为网络下载“埋单”?

    在去年11月状告百度公司侵权一审败诉后,全球四大唱片集团旗下的7家唱片公司终于迎来一个阶段性的胜利。4月23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11家国际知名唱片公司联手起诉北京阿里巴巴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侵犯著作邻接权纠纷系列案件,集中作出宣判,判决阿里巴巴删除与原告主张权利的200余首涉案歌曲有关的搜索链接;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等21万余元。

    原告:免费下载拒不删除构成侵权

    百代、环球、华纳、索尼等唱片公司联合诉称:雅虎中国的母公司阿里巴巴自去年4月10日起,通过其经营的雅虎中文网站,向公众提供涉及原告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47张音乐专辑,共计200余首中英文歌曲的在线试听、免费下载以及相关链接服务,并提供音乐盒服务,方便网络用户试听和下载。上述行为属于复制并通过网络传播涉案歌曲;诱使、参与、帮助他人实施上述行为的侵权行为,侵犯了原告对上述歌曲所享有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获得报酬权。原告为此曾向被告发出断开相关链接的通知,但被告并未删除相关链接,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550万元。

    被告:断开所有侵权链接于法无据

    被告阿里巴巴在庭审中再次搬出“搜索引擎公司不对第三方网站刊登的内容负责”的网络法则来进行反驳。

    阿里巴巴认为,涉案试听和下载的歌曲均来源于第三方网站,其作为搜索引擎服务商,提供的仅是歌曲的搜索和链接服务,只是将搜索到的目标文件夹地址提供给用户,而并非歌曲的试听和下载服务。只有用户点击搜索到的网址,才能链接第三方网页视听或下载。因此,不构成侵权。至于通过分类列表、提供关键词搜索推荐的方式查询,是搜索引擎服务商普遍采用的服务方式。被告在接到原告符合法律要求的相关权利通知后,断开了原告提供了URL地址(网络地址)的相关链接,已经严格履行了法律义务。原告要求断开所有侵权链接的要求于法无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怠于删除放任侵权属“帮助侵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对涉案歌曲享有录音制作者权。通过试听和下载向互联网用户提供歌曲本身的是第三方网站,而非被告网站。被告网站通过其搜索引擎服务,只是提供了试听和下载过程的便利。因此,被告的涉案行为不构成复制或者通过网络传播涉案歌曲的行为。

    但法院同时认为,原告曾两次向被告发函,告知其侵权事实的存在,并提供了有关信息,要求删除所有侵权链接。而被告仅删除了原告提供了具体URL地址的侵权搜索链接,怠于行使删除与涉案200余首歌曲有关的其他侵权搜索链接的义务,放任涉案侵权结果的发生,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属于通过网络帮助他人实施侵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业内人士:提供网络地址是否为法定义务

    近年来,国内的搜索公司官司不断,原告、被告均有胜诉,法院判决也是“摸着石头过河”,常常是胜诉方忿忿不平,败诉方叫苦连天。去年7月1日,我国颁布了首部网络版权保护行政法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开始实施。《条例》为搜索引擎提供了国际通用的“避风港规则”,即网络服务提供者如在接到权利人通知书后立即断开与侵权作品(制品)的链接,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条例》的规定,唱片公司等制品提供商认为搜索引擎的链接侵权时,应向搜索引擎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对方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断开该链接。《条例》同时明文规定,通知书“应当”包含网络地址。

    于是,界定搜索引擎侵权与否时,对其链接制品侵权是否“明知”或“应知”,则变得至关重要。只有“明知”或“应知”却仍提供链接,或接到通知不履行法定义务,才构成间接侵权和承担法律责任。百度案中,唱片公司们之所以败诉,问题就出在其未向百度提交通知书和侵权制品的网络地址,即未尽到通知的义务。

    对此,互联网协会自律委员会秘书长王斌在接受采访时表示,问题是如果权利人的通知只提供了制品名称而没有网络地址时,搜索引擎公司是否有义务删除侵权作品?MP3搜索引擎服务是以互联网中的音频数据格式文件为搜索对象的,其搜索范围遍及整个互联网空间中未被禁链的每个网络站点,换句话说,如果没有网络地址,目前的互联网技术,尚无力在浩如烟海的信息中锁定侵权制品。那么,究竟谁应该是提供网络地址的义务人?这个义务究竟是法定义务,还是选择性义务?王斌希望法院通过对同类案件的审理,给予社会一个明确的告知。

    思索:传统行业如何与网络实现共赢

    不能说目前我国关于网络版权的法规已经十分完善,但是,相对于国际标准而言,中国的版权保护立法相当严格已是国际公论。一系列搜索引擎侵权诉讼,恰恰说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巨大成效和国内外权利人对中国有关司法保护的信赖。

    从全球范围来看,搜索引擎服务遭到起诉的概率在互联网行业“名列前茅”。与百度、阿里巴巴等一样,Google这样著名的国际搜索引擎公司也无法幸免于遭遇侵权诉讼,据说,Google几乎每隔一天就会接到一张来自世界不同地方的法院传票。

    尽管《条例》为搜索引擎企业提供了一个“避风港”,但此消彼长官司缠身的现状足以让搜索引擎们疲于奔命,发展乏力。为此,互联网业内人士指出,应对目前的局势不仅需要法律的支持,还需广开思路,采取措施去化解各种潜在的著作权纠纷。

    “最理想的前景是合作。传统的唱片业与互联网的竞争是不可避免的,与其杀得两败俱伤,不如共同合作。理想的双赢应是唱片业与互联网技术实现互利式的接轨。”一位专业人士如是说。

    据最新消息,二审期间,百度案有望全部和解解决。已有几家唱片公司与百度达成和解并撤诉。如百代唱片与百度达成全面战略合作,共同拓展中国数字音乐市场,为中国1.23亿互联网用户提供华语音乐在线服务。这是迄今为止,唱片公司与搜索引擎达成的最大规模的版权合作。双方还承诺进一步探索广告支持的免费音乐下载模式。业内人士分析,这一音乐巨头与互联网巨头之间的大规模合作,迈出了传统唱片行业与互联网业解决数字音乐版权问题的重要一步,对于其他企业解决相关纠纷,也将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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