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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涉侵权雅虎败诉百度胜诉,揭秘背后玄机


[ 张露 和讯IT    更新时间:2007/4/26  ]    ★★★

    真正的转折

    4月24日曾有律师表示,之所以两案判决结果截然相反,关键的转折在于2006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5年8月7家唱片公司起诉百度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时,该条例尚未实施,而11家唱片公司起诉雅虎的时间,则在该条例实施之后。

    实际上,2006年7月4日,即有外电报道称,约翰·肯尼迪在7月3日对媒体表示,国际唱片业协会几周内将起诉雅虎中国,并将考虑用新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打击盗版,“目前我们已开始取证工作,在该项工作结束之后,我们将会采取法律手段来解决该问题。”肯尼迪表示,如果在美国发生同样的案件,“索赔金额可能会达到数千万美元或者更多”。

    “如果通过与雅虎中国的谈判能够解决该问题,国际唱片业协会会考虑通过谈判来解决该问题”,约翰·肯尼迪这样表示。国际唱片业协会统计中国音乐市场约90%为盗版规模4亿美元。考虑起诉是因雅虎中国提供了盗版音乐链接。国际唱片业协会由百代环球等诸多唱片公司组成。

    同样是这篇外电报道,引用了一段非常关键的描述,“国际唱片业协会还将考虑使用在2006年7月1日开始在国内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来打击盗版。对于搜索引擎提供了盗版作品的链接是否构成违法,新条例也给予明确解释。按照新的法律解释,源侵权行为是指直接侵权,提供上载或传播。另一种行为是对源侵权行为的帮助侵权行为,比如说链接、搜索,它和源侵权行为一起构成共同侵权。由于雅虎中国和百度都提供指向盗版音乐的链接,因此两家公司都存在违法行为。”第一种行为对应侵权的第三方网站,而第二种行为则对应搜索引擎提供商,不过,2006年11月17日的判决使唱片公司认识到,法院并不支持搜索结果提供链接本身不是侵权行为,于是,唱片公司的注意力集中到了“帮助侵权行为”上。

    4月25日,刚刚参加完北京一中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刘勇法官主持的研讨会的于国富律师表示,“权利人没有尽到通知的义务”,这恰恰是7家唱片公司败诉而百度胜诉的关键。刘勇法官正是去年百度涉侵权案的主审者。据知情人士透露,11家唱片公司对雅虎的实际起诉时间,是在百度胜诉之后,可以认定,唱片公司吸取了教训,在提出起诉前曾两次通知雅虎中国删除侵权链接。

    此次二中院的判罚,依据的法律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和《著作权法》。于国富认为,虽然我国法律属大陆法系,是成文法而不是判例法,但此前类似判例的存在对此后同类案件的审判“绝对是有影响的”,但其影响不会集中于判决本身,而在于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中未能非常明确规定和未有明确规定的涉案情形,如何看待和认定。

    于国富表示,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在不是内容提供者的情况下,责任应负到什么程度目前有争议。于国富认为,为用户提供搜索服务有必要提供试听和下载。而二中院则从另一个角度,即是否“明知或应知”,是否和他人共同侵权,进行判定。

    二中院认为,即使不是“明知”也是“应知”,权利人不需要通知搜索引擎也应该删除侵权链接。“规则应该取一个平衡,受益人应当承担更多的义务,搜索引擎提供商是受益人,他们通过广告赚取利润,就有义务删除所有侵权链接,而不是让唱片公司一遍遍的通知。”于国富用一堆苹果和一个苹果例子做比喻,“我有一堆苹果,难道我需要把每个苹果拿起来告诉别人,这个苹果是我的,才能让别人知道,这堆苹果都是我的吗?”。

    于是,“应知”就成了规则的重要的因素。“从技术来说,搜索引擎都标榜自己技术很强大,雅虎中国辩称搜索结果量太大难以找到全部链接,法理上讲可行性有两个标准,技术可行,经济可能,技术上能做到,成本上能承受,所以这个要求没有超出雅虎中国的能力,”于国富表示,至于无法确认是否侵权的疑问链接,搜索引擎提供商亦有核实的义务。

    “所以,此次唱片公司胜诉的关键,就是法院对搜索引擎有应知义务的支持”,于国富表示。

    是开始不是结束

    4月24日,北京市版权局副局长王野霏对媒体表示,有关部门正在建立互联网侵权盗版监管系统,并成立一个专门的课题组,研究有效监管网络的视频、音频侵权等问题。在线侵权、高端盗版成为北京市版权局面临的新问题。“应该说,这个问题来得比预想得要快,与国际上应该是同步的。”王野霏表示,互联网侵权盗版监管系统正在研制开发过程中。“相信通过不懈地努力,完全能够应对新技术带来的新挑战,提高政府的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

    国家版权局等多部委主导的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也结束不久。最近的一次始于2006年10月31日,重点打击提供电影、音乐、软件和教科书下载网站,为期3个月的行动之前,10月10日,国际唱片业协会就曾参加了国家版权局召集的征集网络侵权盗版案件线索专门会议。当时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王自强曾表示,国家版权局对有关网络侵权盗版的线索进行了梳理,为保证网络专项治理取得实际成效,要对网络侵权盗版分子实施精确打击。

    “不能说哪个是对哪个是错”,于国富表示,两个判决都没有生效,虽然对业界有非常深远的影响,但这种影响不是绝对的。百度案后,搜索界欢欣鼓舞。雅虎案后,媒体惊呼免费午餐没有了。“双方也会有举证、代理思路的差别,不能把一个案子的结果照搬到另一个案子上去。目前司法界对搜索引擎和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负责任限度的限定,还存在不同理解。业界、司法界和权利人,有必要进行互动,尽快寻找平衡点,达成共识。”于国富表示。

    附:

    百度胜诉判例——

    原告诉求

    原告7大唱片公司称,发现百度未经许可,提供原告的歌曲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造成原告方重大经济损失,其提供的MP3搜索下载服务侵犯了原告方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唱片公司在诉讼中要求百度停止提供链接下载服务,并要求百度支付216000美金的赔偿(另一说法为经济损失和调查费用共计人民币169万元)以及公开表示道歉。

    百度辩词

    百度公司认为,作为一家专业的搜索网站,该公司提供的MP3搜索的工作原理、技术,与网页、新闻、图片等其他搜索服务完全一致,只提供网络链接,不提供实际内容,不存在侵权的故意或过失,而且还为权利人维护权利提供了顺畅、有效和方便的保护途径。百度还向法庭陈述此案的重要意义,如果唱片公司的主张成立,将导致整个搜索引擎行业所有搜索服务被迫停止的毁灭性后果,并极大地阻碍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

    法院判决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表示,“搜索引擎的出现和发展是互联网发展的必然。原告指控被告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搜索引擎服务旨在帮助网民在海量信息中迅速地定位并显示其所需要的信息,百度提供的MP3搜索服务并没有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观过错,原告指控百度侵权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据此驳回唱片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雅虎败诉判例——

    原告诉求

    原告科艺百代股份有限公司、EMI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环球唱片有限公司、环球国际唱片股份有限公司、新力博德曼音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正东唱片有限公司、华纳唱片有限公司、华纳唱片公司、百代唱片有限公司、索尼博得曼音乐娱乐、水星唱片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对涉案47张专辑共计233首歌曲享有录音制作者权。被告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通过其经营的雅虎中文网站,向公众提供涉案歌曲的在线试听、免费下载以及相关链接服务;对歌曲信息进行搜集、整理、分类、编排,并提供相关歌曲的音乐盒服务,存储用户搜索到的歌曲链接,方便网络用户试听和下载。

    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属于复制并通过网络传播涉案歌曲;诱使、参与、帮助他人实施上述行为的侵权行为,侵犯了其对涉案歌曲所享有的录音制作者权中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相应的获得报酬权。为此,原告曾向被告发出断开相关链接的通知,但被告未删除相关链接,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50万元。

    雅虎辩词

    被告阿里巴巴公司答辩称,涉案试听和下载的歌曲均来源于第三方网站,其作为搜索引擎服务商,提供的仅是涉案歌曲的搜索和链接服务,并非歌曲的试听和下载服务。通过分类列表、提供关键词搜索推荐的方式查询,是搜索引擎服务商普遍采用的服务方式。被告已经严格履行了法律义务,在接到原告合乎法律要求的相关权利通知后,断开了原告提供了URL 地址的相关链接,并在雅虎网站公告栏中进行了公告。原告要求断开所有侵权链接的要求与法无据。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对涉案歌曲享有录音制作者权。通过试听和下载向互联网用户提供歌曲本身的是第三方网站,而非被告网站。被告网站通过其搜索引擎服务,只是提供了试听和下载过程的便利。因此,被告的涉案行为不构成复制或者通过网络传播涉案歌曲的行为。

    涉案相关第三方网站上载并传播涉案229首歌曲并未经原告许可,亦未支付相关报酬,其行为构成了对原告对229首涉案歌曲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相应的获得报酬权的侵犯。

    被告阿里巴巴公司作为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设置专门的音乐网页提供“雅虎音乐搜索”服务,通过在搜索框输入关键字等方式提供涉案歌曲的搜索链接;并根据歌手性别、歌曲流行程度等,制作了不同种类的分类信息;还提供“音乐盒”服务,为网络用户提供存储相关链接地址的网络空间。原告曾两次向被告发函,告知其侵权事实的存在,提供了有关权利人录音制品的信息,要求被告删除与涉案专辑有关的所有侵权链接。被告收到上述函件后,即可以获取原告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相关信息及被控侵权的相关歌曲的信息,应知其网站音乐搜索服务产生的搜索链接结果含有侵犯原告录音制作者权的内容。但被告仅删除了原告提供了具体URL地址的侵权搜索链接,怠于行使删除与涉案229首歌曲有关的其他侵权搜索链接的义务,放任涉案侵权结果的发生,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属于通过网络帮助他人实施侵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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