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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货币无序交易危害巨大,应予以规范


[ 张桂林 新华网    更新时间:2007/4/19  ]    ★★★

    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最新统计显示,目前我国网民人数已经达到1.3亿,这一庞大的用户群为我国网络交易发展奠定了基础。不少门户网站、网络游戏运营商在为网民提供免费服务的同时,也纷纷推出各类收费服务项目,并发行各种虚拟货币供网络交易使用。据记者的不完全统计,目前互联网上普遍流通的网络虚拟货币就有10余种,如腾讯“Q币”、盛大“元宝”、天堂币、魔兽币等已经成为互联网上炙手可热的“货币”。

    记者调查了解到,我国大型网络游戏运营商腾讯QQ较早就开始发行“Q币”,网民可通过银行卡、电话银行等形式以1元人民币兑1个Q币的比例购买,用于支付QQ会员服务、购买QQ 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装备。重庆市一家网络公司日前也在其网络游戏平台上推出了可兑换的I(i)币,用于在其网上商城购买手机、化妆品等实物商品。长期以来,包括部分知名网站在内的一些网络游戏平台甚至还出现了在网络博弈游戏中用虚拟货币进行赌博,或通过盗取他人网络账户上的虚拟货币进行地下买卖的现象。

    一些网络游戏平台甚至涉嫌在博弈游戏投放虚拟货币吸引网民参与网络赌博生活。如媒体在调查中发现一个游戏网站,有象棋、围棋到麻将、扑克等多种网络游戏项目,这些游戏的背后存在着具有赌博色彩的活动。 游戏室的玩家其实是在通过一种叫“金币”的工具进行赌博。据介绍,“金币”要用人民币购买,通常100元人民币可购买80万游戏“金币”。该网站有专门的金币交易区和转账区,还详细列出了网上银行、电信营业厅等购买、兑换途径。这种具有赌博色彩的游戏吸引了大量的网络玩家,有的玩家甚至一次就投下二十多万元人民币兑换来的“金币”。目前,国内各大游戏网站中像这样利用网络平台提供变相赌博的远不止这一家。

    一项统计显示,我国网络游戏市场规模已经达到100多亿元,而网络虚拟货币的潜在用户已经上亿。专家认为,如果任由网络运营商不限量发行可与人民币兑换的各类虚拟货币,有可能使其取代人民币成为部分网上交易的一般等价物,一旦这种无序交易泛滥,势必会冲击人民币的市场地位,破坏我国的金融秩序。另一方面,网络运行商通过发行虚拟货币获取财富不受制约,网络虚拟货币衍生出的虚拟财产侵权等问题也应该从法律层面进行规范。

    网络虚拟货币无序交易危害巨大

    重庆市社科院研究员邓涛认为,网络虚拟货币原本只是用于网络平台内部虚拟财产价值度量,但随着网络游戏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网络虚拟货币出现了线下交易,人民币到虚拟货币的单向兑换变为双向兑换,一些网络平台的虚拟货币甚至可购买现实商品和服务,变成了真正意义上的网络货币。但我国法定货币是人民币,其他组织和机构都无权发行货币,而虚拟货币代替人民币成为网上交易的一般等价物,这既违反了《人民币管理条例》,又在会一定程度上会冲击我国的金融体系。

    邓涛指出,按照货币发行有关规定,政府必须由中央银行来控制货币的发行量,一定的货币发行量要与足够的黄金储备来对应,以此抑制通货膨胀。但网络运营商发行的网络虚拟货币既没有金属货币储值的要求,也没有发行量的限制,而且事实上也与人民币的购买能力形成了一种兑换关系。在失去监管的前提下,盲目追逐暴利,使得运营商随时有可能增加网络虚拟货币发行量。国内已出现主要业务是把网络“货币”兑换成人民币的网站,制定了虚拟货币对人民币的“汇率表”,换算出各种网络“货币”的实际价值。这样势必造成对金融系统的冲击。同时,虚拟货币发行商的发币行为不受任何部门的监管,虚拟货币的发行量根本无法统计,极易引起网络通货膨胀。网络的通货膨胀只会让网民受损,也会让网民丧失对互联网交易的信心。

    专家认为,网络公司在大量发行虚拟货币并从中牟利时,很容易造成玩家花钱买来的虚拟财产贬值,利益受到损害。因为,随着虚拟货币发行商们疯狂地大量发行虚拟货币,玩家们存储的虚拟货币将会迅速贬值。同时,一旦这些发行虚拟货币的公司出现问题关门或倒闭,手中持有此公司虚拟货币的网民就很可能什么都得不到,变得血本无归。此外还加剧了网络犯罪。虚拟货币行业化后,可能让普通犯罪者更方便地洗钱。同时,一些网络高手还偷窃网络虚拟财产,产生了新的网络犯罪。

    网络虚拟货币交易亟需规范

    邓涛认为,中央银行应该对网络虚拟货币交易的后果予以重视,严格规范网络虚拟货币的发行主体资格,对网络运行商发行的虚拟货币数量实行申报制,设立准入门槛,清查发行商的资产状况,建立对网络货币发行、流量、统计的监控体系及认证中心,对网络货币的交易严格实施监管,打击地下造币行为,杜绝地下虚拟货币交易活动,引导其正常发展。同时,限制用虚拟货币购买人民币才能购买的产品和服务,切断虚拟货币兑换人民币的功能,尤其要制止那些专门从事虚拟货币兑换的网站的兑换行为。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院长赵万一则认为,立法部门应该尽快制定规范网络交易支付的相关法规。目前虚拟网络货币交易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仍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网络货币及其交易行为难以受到执法部门的监管。一些网络游戏平台以网络虚拟货币代替了人民币进行赌博,虚拟货币充当赌场中“筹码”,“合法”使用后再被兑换成现金,其后果和现实赌博没有区别,特别是对参与游戏的青少年造成严重伤害。此外,网络虚拟货币无序交易还加剧了各种网络犯罪行为,如可能让普通犯罪者更方便地洗钱,一些网络高手还偷窃他人的网络虚拟财产进行地下买卖等。

    赵万一建议,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将网络虚拟货币视为特殊的金融产品或金融工具,对其发行和使用实行备案和监管相结合。此外对网络虚拟货币衍生出的虚拟财产侵权,以及网络运营商通过发行虚拟货币获取的财富的行为也应尽快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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