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匹狼”被侵权案一审见分晓,近日,泉州市中级法院判决,被告张进宝侵权事实成立,应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并赔偿原告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10万元。
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是于2004年6月,以张进宝侵害其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向泉州市中院提起诉讼的(详见本报2006年9月9日报道)。由于目前我国没有规范通用网址的专门法律法规,在认定侵权及法律责任时,法院参照适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注册的通用网址“七匹狼”与原告的驰名商标“七匹狼+SEPTWOLVES+奔狼”组合图案中的核心部分“七匹狼”完全相同,被告的行为足以使公众误认为通用网址的持有者即是原告,或与原告存在某种联系,进而引起混淆。
对于被告提出其独生子绰号就叫“张七匹狼”,注册该通用网址是基于对电影《七匹狼》的怀旧,法院认为,被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说法,而且即便是被告法定代表人之子绰号或者曾用名叫“张七匹狼”,也不构成被告对“七匹狼”享有权益并注册使用该通用网址的正当理由。
法院审理还查明,被告不仅注册了“七匹狼”通用网址,还注册了多个他人所合法拥有的知名度较高的注册商标,如特步、柒牌等作为通用网址。同时,被告为商业目的注册并使用“七匹狼”通用网址,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与误认。因此可以认定,被告的行为明显具有恶意,构成对原告所持有驰名商标的侵权。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即注销中文“七匹狼”通用网址,赔偿原告10万元,并登报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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