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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筹公司或将遭遇新税法全球征税


[  国际金融报    更新时间:2007/3/21  ]    ★★★

    新税法首次引入“税收居民”概念

    刚刚通过的中国新税法首次引入了“税收居民”的概念,德勤大中华地区税务主管合伙人谢英峰先生提醒,对于在香港等地上市的红筹公司以及中国设立亚太地区总部的跨国性企业而言,或将出现在中国被征收全球所得税情况。

    在3月20日德勤对外进行的网络讲座课程上,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国际税务合伙人张新华先生进一步介绍,目前中国现行的税法是“注册地”纳税的标准,新税法则将“税收居民”的概念扩展至包括在境外设立但实际管理和控制地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那些在境外注册但主要业务以及管理机构在中国的企业,或者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在内地召开的企业,其海外的收入也有可能并入中国本地征收税收。

    但由于目前还没有相关细则出台,张新华称,如何定义“实际管理和控制地”的概念并未明确。如果这些海外公司注册在与中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最终的判定还需考虑相关税收协定的有关条例。

    鉴于内外资税收的统一,以及“实际控制地”的纳税标准,两者结合将会大大减少因避税在海外注册,再投资境内以享受外资企业所得税收优惠的“返程投资”现象。过去在外资企业流行的“把GDP留给中国,把利润都带走”的情况也将有所改善。

    德勤面向参与网络讲座的企业了解到,企业界目前对新税法最为关注的方面包括“如何将集团的实际税率降低到最小”和“如何将设在中国的实体所得税降低到最小”。

    对此张新华建议,企业应该从股息汇出、股息再投资、设立中间控股公司以及加速所得及推迟费用确认等角度进行降低所得税的筹划。

    另外,他建议企业要关注新税法所增加的反避税内容,包括对“资本弱化”以及“转让定价”方面的新规定。

    尽管两税合并的新税法使外资企业失去广泛享有的税收减免及低税率的优惠政策,但德勤认为,新税法应能为所有市场参与者提供一个更透明、更稳定及更具预见度的税制,并且新税率低于邻近国家的平均税率,这将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有助中国吸引外商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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