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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公布《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 佚名 新华社    更新时间:2007/2/22  ]    ★★★

  日前,国务院公布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规定,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续签特许经营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相关负责人介绍,特许经营在国外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在我国出现的时间并不长,只有十几年,但发展速度很快。据统计,截至2005年年底,全国已有2320个特许经营体系,如肯德基、麦当劳、全聚德等,涉及餐饮、零售等60多个行业、业态。

据悉,与此同时,由于特许经营的核心是无形资产的输出,一个特许人往往有为数较多的被特许人,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信息不对称,潜藏着较大的风险,容易成为进行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手段。因此,针对特许经营在我国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制定规范和管理特许经营活动的专门行政法规,是迫切需要的。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共分五章、三十四条。

【名词解释】

商业特许经营

一般简称为特许经营,有时也叫特许加盟,是一种营销方式。它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也就是特许人,通过订立合同,将其拥有的这些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也就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相应费用的经营活动。

条例重点条款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续签特许经营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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